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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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 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 目标,由各级财政下达、外部投入或捐赠、 内部自筹等方式形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修建(改 造)、设备购置、教改、专业建设、科研、奖助学金以及需要纳入专项管理的其他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落实经济责任,保障各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学院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 报、实施、验收工作,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核算服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整个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六条 各系部、各处(科)室按照规定格式填报项目申报书和各种预算资料, 归口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报告,项目申报须按照规定程序和学院 “ 三重一大”决策要求,提报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下达, 即成为预算执行的 依据,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及时组织项目实 施。要按照项目申报书所列支出明细预算及项目实施计划与进度使用资金,不得超范围开支。

第九条 财务处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规定负责专 项资金项目的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要求,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负管理责任;财务处对专项资金支出负财务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的立项、实施、验收、收支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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