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3〕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关于公布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0〕225号)有效期至2023年8月7日。2023年5月25日,烟台市教育局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申请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延期一年执行。7月26日,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会签。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规定“公办高中学费、公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按照管价权限,公办高中学费、公办中小学住宿费,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三、明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一)高中学费标准
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的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他学校每生每学期500元。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评估。
(二)中小学住宿费标准
普通学生宿舍的住宿费,城市初中、小学每生每学期5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7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高中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标准、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及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标准详见烟发改价格〔2023〕204号文件附件一、附件二。
(三)对家庭困难学生的救助政策,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