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律师特约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公通〔2023〕51号
各区、市公安(分)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加强对看守所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增进社会各界对看守所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律师特约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律师特约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要求,切实做好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律师特约监督员是公安机关从执业律师中聘请的对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执法管理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 看守所在所属公安机关的领导下,直接聘请律师担任特约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市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律师特约监督员须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看守所确定人选后,征求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第四条 每处看守所邀请当地1-2名执业律师为律师特约监督员。烟台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烟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烟台市律师协会建立联席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以上单位分别确定1名分管领导,建立律师特约监督员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烟台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办公室主任由烟台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分管领导担任,统筹负责指导全市律师特约监督员履责,收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看守所的意见建议。
公安机关向受聘的律师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书和《律师特约监督员证》。
律师特约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
律师特约监督员在任期内本人书面要求辞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由烟台市公安局予以解聘,并报烟台市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律师特约监督员工作应坚持依法有序、务实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律师特约监督员具体工作职责:
(一)监督看守所依法安排律师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的情况;
(二)监督看守所制度硬件建设、满足律师会见需求的情况;
(三)监督看守所民警依法执勤、廉洁自律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四)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律师特约监督员的职权:
(一)有权在工作时间采取不事先告知的方式到看守所开展实地监督,探访看守所与执法、管理工作相关的地点和人员,与看守所民警和非委托案件的在押人员谈话;
(二)有权参加看守所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活动,听取看守所工作情况通报;
(三)有权向看守所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要求看守所及其民警予以协助、配合;
(五)对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有权通过信件、邮件等方式直接向上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或者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反映。
第八条 律师特约监督员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参加看守所组织的活动,遵守看守所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履行职责中获悉的警务工作秘密;
(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律师特约监督员共同进行,尊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私,不得涉及案情,不得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息;
(四)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如实记录,不现场发表判断性意见和言论;
(五)与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近亲属或有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 不得利用律师特约监督员身份,与个人及所在律所承办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谈话或者获取相关信息;
(七)以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或者公开发表言论的,应当事前征得看守所同意。
第九条 公安机关指导看守所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律师特约监督员依本实施办法内容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并反馈反映、转递的事项。对阻挠律师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约监督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烟台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烟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分别建立意见、建议和举报等事项归口管理机制,对区(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无法解决的意见、建议和举报等事项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律师特约监督员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服务处所负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不向律师特约监督员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