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市级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3〕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关于市级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0〕252号)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5月25日,烟台市教育局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请680元/生.月的保教费标准延期一年执行。6月1日,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并会签。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规定“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按照管价权限,市级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管理管理,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明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一)收费标准
保教费标准680元/生·月。
(二)有关事项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退费政策及收费行为规范等事项继续按照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转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0〕10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按《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细则》执行,父母单方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市级机关幼儿园保教费标准(680元/生·月)的35%。
(三)其他事项
《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