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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3-05578 成文日期: 2023-06-08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关于明确市级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6-08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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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市级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3〕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关于市级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0〕252号)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5月25日,烟台市教育局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请680元/生.月的保教费标准延期一年执行。6月1日,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并会签。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规定“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按照管价权限,市级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管理管理,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明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一)收费标准

保教费标准680/·月。

(二)有关事项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退费政策及收费行为规范等事项继续按照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转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010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按《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细则》执行,父母单方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市级机关幼儿园保教费标准(680/·月)的35%

(三)其他事项

通知2023年7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4年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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