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市级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3〕152号
烟台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续并公布市级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烟教函〔2023〕34号)收悉。按定价管理权限,经研究,现将我市市级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保教费标准680元/生·月。
二、有关事项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退费政策及收费行为规范等事项继续按照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转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0〕10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按《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细则》执行,父母单方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市级机关幼儿园保教费标准(680元/生·月)的35%。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4年6月30日。
附件: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细则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2023年6月6日
附件
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细则
一、职工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按本细则规定予以报销。父母停薪留职、辞退的,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在本地工作,子女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35%。
(二)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在外地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70%。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在外地的现役军人),子女在外地入园的,本地单位不予报销。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子女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70%。
(五)丧偶或者离婚的,其子女入园费用由抚养方所在单位报销70%。
(六)以上“本地工作”“本地入园”中“本地”指“烟台市范围内,包括区市”。
三、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幼儿家长负担。
四、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
五、本通知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报销标准。
六、中央、省驻烟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驻烟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