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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3-04722 成文日期: 2023-06-23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关于明确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6-23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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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要求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从严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提高加价标准。原市物价局 城市管理局 水利局《关于调整烟台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标准的通知》(烟价〔2018〕69号)已到期,需要对烟台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相关内容做必要修改。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结合烟台市区实际,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通知》(讨论稿)。6月6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工作座谈会,征求了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市自来水公司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19日,《通知》送有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并会签。

二、出台目的

通过出台《通知》,可以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工作新要求,明确实施范围、分档水量、加价标准、加价项目、定额(计划)水量、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为我市严格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具体指导依据,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明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市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

(二)分档水量

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定额(计划)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 10%(含)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 10%至30%(含)部分;第四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 30%以上部分。

(三)加价标准

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

炼化、焦化等“两高”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水量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4倍。

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4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5倍。

(四)加价项目

加价项目为水价中的基本水价部分,不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五)定额(计划)水量

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水量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六)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年作为一个计费缴费周期,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七)其他事项

《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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