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烟台市水利局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明确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3〕157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经发科创局)、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各供水单位: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要求,现对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市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
二、分档水量
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定额(计划)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 10%(含)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 10%至30%(含)部分;第四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 30%以上部分。
三、加价标准
(一)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
(二)炼化、焦化等“两高”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水量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4倍。
(三)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4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5倍。
四、加价项目
加价项目为水价中的基本水价部分,不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对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国家和省另有加价政策的,执行其有关规定。
五、定额(计划)水量
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水量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六、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年作为一个计费缴费周期,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止。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烟台市水利局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