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歇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降低市场主体运维成本,护航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保障《条例》落地见效的配套措施,帮助市场主体“一键休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出台《办法》。歇业制度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缓冲性的制度选择,真正帮助市场主体合法合规渡过难关,从而完成养精蓄锐、转型升级的蜕变。
二、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条例》只对歇业的情形、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歇业期限和备案申请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办法》在《条例》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的办理方式、具体流程、申请材料、支持政策等作出细化规定,有效保障政策切实落地实施。近年来部分市场主体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在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大环境下,歇业制度的出台为降低维持成本、缓解市场主体经营压力、渡过临时性难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
四、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申请歇业登记备案的市场主体的条件。本办法明确歇业是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多部门制定歇业配套管理措施。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年报、税务申报,职员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内容的详细规定,既保障了歇业备案登记制度的落实,也确保市场主体、相关利益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延续。
(三)建立信用约束制度。明确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以及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