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本轮《办法》适用范围涵盖哪里?是否在烟台市域范围内适用?
《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县级市、管委等可根据《办法》内容,制定符合自己辖区要求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用于辖区绿化管理与维护。
问题二:已建成的城市绿地是否能随便更改或占用?若涉及到城市建设、市政或养护项目临时占用绿地或伐移树木的情况该如何正确处置?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问题三:什么样的树木可称之为“城市绿化”?与山林、农田等有什么区别?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栽种、养护树木花草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公众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城市绿化”与“山林”“农田”等共同点是利用自然条件,即选择合适的植物进行栽种,以达到人类所需要的目的,但“城市绿化”的根本目的是栽植植物以改善城市生态、美化环境为,并最终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城市生活环境目的;“山林”“农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栽植合适的植物,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或满足民众基本生活为目的,属于生产性的活动。但“城市绿化”“农业生产”和“林业营建”等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而且以上各类生产活动皆有可借鉴和相互包容之处,并非独立存在的个体活动。
问题四:本轮《办法》涵盖那些主要内容?与上一轮《办法》相比,本轮《办法》办法优势在哪里?
《办法》共五章30条,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对我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
为我市开展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后期养护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可操作性的内容。
问题五:若遇极端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导致树木倒伏并造成交通或其他安全隐患情况的该如何正确处置?
《办法》中明确规定,管线管理单位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并由申请单位承担修剪费用。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事发三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问题六:如何确定我们身边一棵树或一块绿地的养护责任?
根据《办法》内容,目前我市城市绿地责任划分主要有以下情况:
1.一般的政府投资建设绿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2.单位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3.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海岸带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4.居住区绿地。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5.其他绿地。上述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