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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433401M/2023-02478 成文日期: 2023-04-24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日期:2023-04-24      来源: 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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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4月17日烟台市人民政府第 4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社会民众了解《办法》和相应的政策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基本背景。

现今,自国家到地方皆已出台鼓励科学绿化、发展节约型绿化、开展海绵型城市绿化和立体绿化建设,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等文件要求,用以指导新时期自中央到地方如何合理开展城市绿化建设与养护,保障城市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市为积极响应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为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助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公园城市”的创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市城管局在前期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上一轮《办法》为2007年1月30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已颁布实施10余年,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要求,部分条款与新一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内容不符,且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一定不足;且省内其他城市如:济南市、潍坊市等自新一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颁布后,皆已对其城市的“绿化管理办法(或条例)”内容进行升级更新。因此,通过完善相应的条款说明,市、区级责任部门依据《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保护好现有绿化成果,为城市绿管提供依据,重新颁布《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三、《办法》的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

烟台市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县级市、管委等可根据《办法》内容,制定符合自己辖区要求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用于辖区绿化管理与维护。

五、《办法》内容明确的工作职责。

1.绿化主管部门(或单位)。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2.其他责任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六、《办法》对规划与建设的要求。

市、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同步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绿地指标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单位同意。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七、《办法》对保护与管理的要求。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海岸带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当出现上述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管线管理单位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并由申请单位承担修剪费用。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事发三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检测和播报,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办法》明确的法律责任。

《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各部门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操作依据予以明确,可具体参照部分上位法,如《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条款进行处罚,若涉及刑事案件的则移交公检法部分,参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开展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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