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提出“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2023年,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同意,烟台市市场监管局黄渤海新区分局开展了先行试点。在此基础上,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烟台市市场主体除名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目的和意义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解决长期不经营“空壳企业”挤占社会资源、增加行政成本的问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升市场主体数据质量,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提高市场监管效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
四、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强退警示”状态的条件。本办法明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中状态为“在营”的市场主体,符合连续2个(含)以上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常状态)满2年、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直接证明成立后6个月未经营或者已经自行停业6个月、其他有确凿证据可认定为未实际开展经营等四个情形之一,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明确了退出“强退警示”状态的条件。处于“强退警示”状态的市场主体,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保并提供相关记录,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且已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恢复其之前状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实施吊销营业执照。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满6个月且未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经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调查取证后,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四)明确了除名后市场主体的救济途径。对吊销后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由作出吊销决定的部门依法进行复核,经复核属于可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并告知登记注册机关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