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市场主体除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市监字〔2023〕207号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执法支队:
《烟台市市场主体除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市场主体除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烟台市范围内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除名,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连续2年以上不履行年度报告等法定义务的市场主体,标注“强退警示”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政府网站公示,向社会发布提示预警,警示期满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措施。
第四条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组织全市市场主体除名工作,具体开展市级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除名工作。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级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除名工作。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法院、税务、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进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推进市场主体除名工作。
第六条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中市场主体状态为“在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一)连续2个(含)以上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常状态)满2年;
(三)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直接证明成立后6个月未经营或者已经自行停业6个月的;
(四)其他有确凿证据可认定为未实际开展经营的市场主体。
第七条 被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的市场主体,纳入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重点对象。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查实处于“强退警示”状态的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且已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恢复其之前状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一)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
(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保并提供相关记录。
第九条 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满6个月且未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经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调查取证后,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对吊销后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由作出吊销决定的部门依法进行复核,经复核属于可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并告知登记注册机关予以恢复。
第十一条 被除名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日,由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