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烟台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目的和决策依据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烟台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1〕27号)文件,同意我市自2022年1月1日起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本通知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烟台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范围。在烟台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种犬只和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的犬只除外),在办理养犬登记和犬只续养手续时,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明确了烟台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养犬管理服务费分为养犬初始登记收费标准与犬只续养手续收费标准。养犬初始登记收费标准由350元/只降至300元/只,以后每年办理犬只续养手续收费标准由150元/只降至100元/只。出现了蓝牙犬牌等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情况的,按成本价格收取费用。
(三)规范了烟台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管理。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机关统一征收,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电子),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执收机关要严格按标准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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