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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3-08522 成文日期: 2023-12-25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关于明确烟台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12-25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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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烟台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目的和决策依据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烟台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1〕27号)文件同意我市自2022年1月1日起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本通知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烟台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范围。烟台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种犬只和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的犬只除外),在办理养犬登记和犬只续养手续时,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明确了烟台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养犬管理服务费分为养犬初始登记收费标准犬只续养手续收费标准。养犬初始登记收费标准由350元/只降至300元/只,以后每年办理犬只续养手续收费标准150元/只降至100元/只。出现了蓝牙犬牌等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情况的,按成本价格收取费用。

(三)规范了烟台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管理。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机关统一征收,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电子),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执收机关要严格按标准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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