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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3-0852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成文日期: 2023-12-20 发布日期: 2023-12-20
发文机关: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有效性: 2025-12-31 有效
关键词: 烟台 养犬 服务费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烟台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的通知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烟台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3〕379 号


市公安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发科创局)、财政局:

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烟台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1〕27号)有关规定,同意我市自2022年1月1日起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在烟台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种犬只和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的犬只除外),在办理养犬登记和犬只续养手续时,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养犬初始登记收费标准从350元/只降至300元/只,以后每年办理犬只续养手续收费标准从150元/只降至100元/只。蓝牙犬牌等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按成本价格收取。

三、收费管理

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机关统一征收,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电子),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执收机关要严格按标准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3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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