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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0600312804606F/2023-08146 成文日期: 2023-12-13
发布机构: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烟台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

日期:2023-12-13      来源: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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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继2011年上海率先启动QFLP试点后,QFLP试点政策已在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青岛在内的全国多个地区落地。为引导和促进我市QFLP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吸引和培育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人和境外资金来烟台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提升利用外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本次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等有关规定,同时尊重行业惯例和现行监管实务。

三、出台目的

1.与国家最新政策保持一致,与行业监管要求接轨。

2.深化QFLP试点工作,将QFLP试点范围扩大至烟台全域。

3.进一步明确QFLP试点企业的设立条件、申请流程、运作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为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四、主要内容

1.试点企业概念。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

2.试点条件。试点企业须注册在烟台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满足出资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履历等相关要求。

3.试点申请。明确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试点申请人向会商机制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会商机制办公室进行联合会商,经会商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试点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4.试点运作。明确试点企业名称、登记备案要求、从事业务范围、托管要求等内容。

5.监督管理。试点企业在发生涉及企业名称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及时报会商机制办公室,并提交申请材料。会商机制办公室对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试点企业各类相关情况应按规定及时报送。

6.其他事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五、解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678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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