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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3-07584 成文日期: 2023-11-03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关于转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03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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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目的和决策依据

国家、省、市高度重视人口问题,不断健全和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20238月委、政府印发《烟台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发〔20234号),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进一步优化生育环境。根据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有关要求,结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发展状况,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转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定价权限、收费原则、收退费政策。

二、本通知主要内容

  (一)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定价权限

学前教育收费定价权限市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延时托管服务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县(市、区)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延时托管服务费由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托育服务收费定价权限市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托育机构或托班、市属公办幼儿园举办的托育机构或托班托育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县(市、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收费与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

收取方式: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儿童家长和幼儿园(托育机构)同意的,幼儿园(托育机构)可按季度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退费办法:一是幼儿自身原因不能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根据幼儿考勤情况,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整月未到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开园的,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二是托育机构退费办法参照幼儿园退费办法执行。三是鼓励幼儿园及托育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加优惠退费政策。

(三)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项目

  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和延时托管服务费,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和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范围内无论是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托育机构,还是相关民办机构,均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各机构均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四)各项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

保教费和托育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以及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托育费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行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住宿费:幼儿园、托育机构的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托育机构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不得从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不得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

(五)全面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如果在招生前没有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按照规定,其对新招收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取应当实行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和非普惠性托育服务实施的收费,要求服务机构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托育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切实维护学前教育、托育机构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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