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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3-0757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成文日期: 2023-11-01 发布日期: 2023-11-01
发文机关: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有效性: 2026-12-31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学前教育 托育服务 收费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3〕309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发科创局)、财政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定价权限

(一)学前教育收费定价权限

市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延时托管服务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县(市、区)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延时托管服务费由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二)托育服务收费定价权限

市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托育机构或托班、市属公办幼儿园举办的托育机构或托班托育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县(市、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二、收费原则

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幼儿园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儿童,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幼儿园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三、收取方式

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儿童家长和幼儿园(托育机构)同意的,幼儿园(托育机构)可按季度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四、退费办法

(一)幼儿自身原因不能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根据幼儿考勤情况,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整月未到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开园的,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

(二)托育机构退费办法参照幼儿园退费办法执行。

(三)鼓励幼儿园及托育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加优惠退费政策。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完善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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