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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8XN/2023-08614 成文日期: 2023-11-14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烟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使用管理规定》

日期:2023-11-14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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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3〕1号),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使用管理工作,更好地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结合学习借鉴部分城市先进经验,我局起草了《烟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使用管理规定》,已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二、出台依据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项目认定。认定条件方面,规定了具体的建设和装修标准,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标准。同时细化了将闲置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具备的条件。认定程序方面,项目实施主体应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勘查核验,对项目实施联合审查,综合分析项目可行性。对手续齐全、可行的项目,区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30日内出具《项目认定书》,并在7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开工建设日期、竣工验收日期等情况录入烟台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退出机制方面,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最低期限,以及退出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二)明确准入分配机制。准入条件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界定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不设收入限制,具体条件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烟建住房〔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资格认定上,由新市民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通过后,报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并纳入保障范围。分配方式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其中,租赁补贴仍按烟建住房〔2021〕8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发放期限最长36个月,期间实行兜底保障、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在房源具备条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后,通过烟台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发布信息,实行网上申请、在线选房和线下交付相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同步进行网签备案。

(三)规范租后管理制度。租金管理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主体自主评估申报、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确定。市场主体所申报的租金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新市民租赁期内,实行租金减免优惠政策,减免标准按照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执行,减免期限最长36个月。核定租金与减免租金的差额,由各区市每半年向出租人补助一次;住房滞租期间超过1个月,按照核定房屋租金的10%兜底补助出租人,以弥补运营成本。日常管理上,《规定》明确了出租人负责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正常使用所必需的维修养护、巡查等责任,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及承租期间发生的各类费用,同时依法享有落户、子女入学等基本公共权益。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需要续租的,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期间不再享受租金减免。退出管理上, 《规定》明确,承租人存在不再具备保障资格、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房屋等8种情形的,出租人有权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的,出租人应当要求限期退出,并按照核定的租金标准全额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费。逾期仍不退出的,出租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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