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22)

日期: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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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分工

全市食源性疾病监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完成。

(一)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综合协调;制定监测方案;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策及经费支持;统筹推进哨点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化建设。

2.明确专管科室和专管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3.组织疾控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协调相关部门到事发现场予以协助。

4.组织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技术培训、技能竞赛、表彰评比和质控考核。

5.组织对哨点医院和疾控机构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6.负责部门间和跨区域的信息通报,及时调度监测工作进展情况。

7.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风险交流和食源性疾病防治宣传教育。

(二)市疾控中心

1.按照本县(市、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要求,明确专管科室和专管人员,按计划完成各项监测工作任务,做好哨点医院监测工作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质量;依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以及属地化管理原则,开展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的核实。

2.负责辖区内哨点医院病例信息的审核和上报工作;负责辖区内哨点医院采集的相关生物样本的收集和转运;承担辖区内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网络报告工作。

3.负责辖区内监测信息的审核、报送、汇总、分析,撰写食源性疾病监测周报或月报,定期形成监测技术报告。

4.承担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督导检查。

5.负责辖区内哨点医院单位信息和用户名的设置与维护。

(三)医疗机构(哨点医院)

1.成立以分管院长任组长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2.规范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登记报告工作。严格落实食源性疾病报告首诊医生负责制、门诊登记制度和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登记制度。在重点诊疗科室张贴《山东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工作流程图》(附件2)和《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附件3)。

3.按照省、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开展病例信息登记、生物样本采集与保存、食源性致病菌的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网上填报相关信息。

4.积极协助市疾控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门诊登记簿(表)和病历等相应的诊疗记录。

5.深入推进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HIS系统自动上报食源性疾病信息等功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协调做好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

6.接受疾控中心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院内培训。

7.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

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目的是收集食源性疾病信息,分析发病及流行趋势,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全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四部分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1.监测目的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2.监测机构

全市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做好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3.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①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②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③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但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判定标准详见《工作手册》)。国家卫生健康委结合近期湖南郴州发生的将固体饮料产品宣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销售的事件,将生产经营食品引起的异常病例纳入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第34项“医疗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食源性疾病”。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4.监测程序

(1)医疗机构病例信息采集

①病例登记。临床医生发现食源性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在进行食源性疾病登记时,可合理利用已有纸质或电子版的门诊和住院登记簿(腹泻病门诊登记簿),将其“备注”列改成或在最后一列右侧空白处添加一列“食源性疾病”,如果诊断为“食源性疾病”,则要在修改或添加列的相应位置填写“是”,或划上“√”。

②发病信息填报。首诊医生在完成食源性疾病信息登记后,还要及时手工填写或通过HIS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详见《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初步诊断及饮食暴露史等,不得有缺项、漏项。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进行相应致病因子检验,并及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在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哨点医院专管部门(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的收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2)医疗机构病例信息报送数量要求

医疗机构在全年接诊过程中对发现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各级哨点医院年度报告病例数量要达到基本标准要求,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中医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其他二级医院年度报告病例数分别不少于700例、600例、500例、400例,一级哨点不少于240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病例数计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

5.监测信息报告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

①哨点医院应在病例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病例信息。其中首诊医生应于接诊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1 个工作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交给本医疗机构指定的专管部门(公共卫生科)或专管人员。相关部门或人员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省级或国家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告病例信息。HIS系统已与报告系统对接的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可通过 HIS 系统推送《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提取并审核后,直接对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

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如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1个工作日内主动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报送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代报病例信息。代报时应在系统中注明被代报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

(2)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

①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病例时,应当立即将病例信息报告本医疗机构指定的专管部门(公共卫生科),并及早留存相关病例的生物标本。专管部门(公共卫生科)应迅速核实确认,在2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预案的要求报告。

②医疗机构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在汇总过程中发现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在2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预案的要求报告。特别关注学生、婴幼儿等重点人群,发现聚集性病例及时报告,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调查。

③县级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级疾控中心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1.监测内容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监测机构

全市各级疾控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各级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核实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通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4.信息报送

(1)各级疾控中心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登陆“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在“结案报告录入”模块填报《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详见《工作手册》),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作为附件上传。

(2)市、县两级疾控中心应及时将事件调查过程中分离到的食源性致病菌株上送省疾控中心。

(3)各级疾控中心每日至少登陆一次“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查看辖区内暴发事件报告和处置进展情况,并及时处理和审核上报。

5.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定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到现场配合开展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保证流调过程的顺畅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和报告信息的及时性。

(3)各级疾控中心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严格按模板格式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确保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对于暴露地点和就诊地点所属行政区划不同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要依据及时性和属地管理原则,由接诊医院及其所在地县级疾控中心为主按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病例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暴发事件网络报告,其他所涉及的地区做好协查。跨区域间协查通报工作由所涉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对因跨区域造成网络报告主体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疾控中心报告或者指定报告。

三、质量管理

为了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提高监测工作质量,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技术机构应将监测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一)技术培训与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技术培训的组织协调;各级疾控中心负责技术培训的具体实施,每年技术培训不少于1次;各哨点医院内部也要定期组织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并接受上级业务单位的技术指导。各级工作人员充分了解监测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法等,确保病例信息上报质量以及标本采集、送检、检验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二)数据审核与管理

哨点医院加强对监测信息的自查和核实,各级疾控中心加强对哨点医院监测数据的逐级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三)督导与考核

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督导检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疾控中心和哨点医院进行督导检查;各级督查每年分别不少于1次,对监测工作开展不利的哨点医院增加督查频次。相关督查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市、县通报,并抄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哨点医院病例信息报告及时率、病例信息报告完整率、样本采集合格率、样本检测完成率和样本送检及时率达到100%,监测结果报告及时率达到100%,初筛阳性菌株复核阳性率不低于90%,实验室病原学检测鉴定准确率达到 95%以上。无漏报病例发生。

3.各级疾控中心病例信息审核及时率达到100%,参与调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规范调查率和网络报告率达到100%。

4.病例门诊登记、事件报告登记、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个案调查表格、调查报告和工作总结等技术资料归档率和完整率等达到100%。

5.哨点医院应加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医疗机构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登记报告表》《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样本检验结果表》的存档管理,纸质和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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