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2〕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烟台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3)
2.烟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33)
3.烟台市海洋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52)
4.烟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7)
5.烟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9)
烟台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台风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烟台市辖区内水旱、台风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市防指在市城管局设立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
2.1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组成如下:
指 挥:市长
常务副指挥: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
烟台警备区首长
市应急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副 指 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
武警烟台支队首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首长
市城管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秘 书 长:市应急局负责人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烟台海事局、中国电信烟台分公司、中国移动烟台分公司、中国联通烟台分公司、烟台供电公司、市水文中心、烟台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2 工作职责
2.2.1 市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监督、协调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省防指、市委、市政府的命令、指令,作出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安排部署,督促检查防抗工作责任制落实,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指挥全市水旱、台风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调配全市应急力量和物资,协调驻军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包区域包重点防洪工程责任制和市防指成员分包区市责任制,代表市防指对分包区市行使灾害应对指导、协调、监督的权利。
2.2.2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组织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抗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关于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部署,执行市防指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综合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水旱、台风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水旱、台风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水旱、台风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组织、指导监管行业领域防汛防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与管理、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按照市防指部署,负责牵头组织防洪会商,开展水利工程巡查值守,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行业部门做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督导核电企业的防抗工作。承担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做好防抗工作。组织指导做好教职员工、学生水旱、台风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其避险自救和互助能力,做好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地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期间的应急无线电频率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防汛抗旱工作中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抢险救灾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防台风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性恢复工作,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管,指导做好城乡危房、建筑工地的安全工作。
市城管局承担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指导城市防汛防台风工作。指导城市应急供水预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供水、供气、市政隧道、排水泵站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港口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涉水、涉河在建交通运输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的交通保障和安全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灾情。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做好沿海风暴潮、海浪的预警预报工作。组织做好渔船和沿海渔业养殖、海洋牧场平台等防风、防风暴潮和海浪工作。组织、指导渔业互保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在市防指和市委宣传部授权下,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雨水情、汛情、旱情、风暴潮等信息,向社会宣传抢险救灾、抗灾自救知识。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防汛防台风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治和指导灾后疫情防控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水文中心负责做好雨情、水情、墒情测报,提供洪水预报和旱情预测。
烟台海事局负责所辖海域内船舶防台风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负责灾害期间的海上交通管制工作;负责向船舶发布航行警(通)告和提供预警信息;负责海上险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中国电信烟台分公司、中国移动烟台分公司、中国联通烟台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确保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烟台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网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抢修,做好抢险救灾时应急电源准备。
烟台车务段负责管内铁路各站的行车安全,协调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进行设备设施应急抢修,配合好防洪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抗旱措施的任务。
2.2.3 市防办职责
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烟台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队伍物资建设、储备、调用等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3 县、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市、乡(镇、街道办)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3.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 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重点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各类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做好蓄水保水增水工作。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资并做好物资调运、接收、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区市、镇(街)、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3.6 救灾救助准备
县级以上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防台风检查
防汛抗旱防台风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切实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市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推动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各级防指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4.信息报送与发布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气象、水文、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分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级。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信息的监测预报预警,第一时间向同级防指报告,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防汛预警与预防
5.1 预警分级
防汛、防台风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标准,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2。
5.2 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1)市防指负责市级防汛、防台风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2)防汛、防台风预警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市级防汛、防台风预警以市防指文电发布。按下列程序签发:
Ⅳ级预警(蓝色):市防指秘书长签发;
Ⅲ级预警(黄色):市防指副指挥签发;
Ⅱ级预警(橙色):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I级预警(红色):市防指指挥签发。
(4)根据形势变化,由市防办提出防汛、防台风预警级别变更(升级和降级)建议,按规定程序重新签发。
(5)根据汛情、灾情发展变化和实际影响情况,市防办及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防指秘书长签发解除,或启动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预警自行解除。
5.3 防汛、防台风预警行动
(1)Ⅳ级预警行动
市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部署相关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市防指领导。
市防办将预警信息、工作部署意见通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区市防指。收集、汇总、整理全市预警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市防指领导报告。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安排落实防范措施。
(2)Ⅲ级预警行动
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检查督导防灾减灾准备工作;做好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调度运用准备,督导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通报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并将工作部署意见报告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
市防办将预警信息、工作部署意见通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区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收集、汇总、整理汛情、险情、灾情发展情况和全市防灾减灾工作开展情况,拟定工作意见、建议,供市防指领导决策。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行业的各项工作。
(3)Ⅱ级预警行动
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预警范围,提请市政府向相关区市派出由包区域、包重点工程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带队的工作组,督促落实应急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督导重点防洪工程做好洪水调度工作,及时向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通报汛情、灾情、险情,并将工作部署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指挥。
市防办将雨情、水情等信息和工作部署意见通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区市防指,并加强值班力量,收集、汇总、整理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和全市工作开展情况,拟定工作意见,供市防指领导决策。不定期编辑应急信息简报,报市防指、省防指。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部署和职责分工,组织落实行业相关工作,调度掌握行业险情、灾情、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市防指。
(4)Ⅰ级预警行动
市长(市防指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商会议,作出防灾救灾应急工作部署,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省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根据预警范围,派出由包区域、包重点工程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带队的工作组,现场督促检查重要防洪工程调度、停产停业、人员疏散转移等落实情况。市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抢险救灾。
市防指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有关情况每隔2小时报送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市防指。
6.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台风、险情、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3。
(2)洪涝、台风、险情、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由所在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对跨区市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灾害将影响到邻近区市的,灾害发生地防指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区市防指、市防指通报情况。
6.2 应急响应发布、变更及解除
(1)市防指负责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启动信息的发布、变更及解除。
(2)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起始时间、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启动信息以市防指文电发布。按下列程序签发:
Ⅳ级应急响应:市防指秘书长签发;
Ⅲ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副指挥签发;
Ⅱ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I级应急响应:市防指指挥签发。
(4)根据汛情、台风、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变化,由市防办提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变更(升级和降级)建议,按规定程序重新签发。
(5)当灾害威胁解除,市防办及时提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建议,由市防指秘书长签发解除。
6.3 应急响应行动
6.3.1 Ⅳ级响应行动
(1)防汛、防台风行动
①市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部署。
②市防办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对灾害、险情的会商研判,做好灾害、险情的分析评估,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工作。收集整理汛情信息、险情、灾情、应急抢险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指领导,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并根据市防指领导要求进行应急抢险工作部署。
③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④市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并协同应急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⑤相关区市防指作出具体安排部署,统筹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
(2)抗旱行动:市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通报当前旱情和抗旱活动情况,提出会商意见,研究部署应急抗旱工作。
6.3.2 Ⅲ级响应行动
(1)防汛、防台风行动:
①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工作部署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省防指。
②副市长(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包区域、包重点工程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带领工作组赶赴一线现场指挥,并与指挥中心保持信息畅通。
③市防指视情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包括专家)赴一线指导、协调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县级防指请求,安排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调度使用市级储备物资,协调部队、武警等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
④市防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实行集中办公,收集整理汛情信息、险情、灾情、应急抢险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灾害、险情的会商研判,做好分析评估,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指领导,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并根据市防指领导要求进行应急抢险工作部署。
⑤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市防指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⑦相关区市防指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统筹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减灾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防守巡查,对重要堤段、重点工程、隐患部位实施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并向同级防指报告,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2)抗旱行动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通报旱情和抗旱活动情况,研究部署应急抗旱工作。市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情况,适时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市水利局加强全市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联合调度,协调做好客水调用工作。市城管局加强供水设施调度管理,做好启用储备水源的准备,争取多水源供水,保障城区供水安全。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保墒抗旱工作,推广科技节水增粮技术,利用好有限的灌溉水源。市应急局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抗旱措施。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抗旱工作。
6.3.3 Ⅱ级响应行动
(1)防汛、防台风行动
①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省防指。视情况组织受灾地区采取停工、停业、停学、停运、停课、停产等措施;当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
②市长(市防指指挥)或市长委托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市长(市防指指挥)坐镇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及包区域、包重点工程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赶赴一线现场指挥,并与指挥中心保持信息畅通。
③市防指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以属地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做好抢险救灾减灾工作。统筹组织、调配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开展抢险救援,协调部队、武警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救灾减灾等应急处置工作。请求省防指支援,指导应急处置。
④市防办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收集整理汛情信息、险情、灾情、应急抢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专家加强对灾害、险情的会商研判,做好分析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指领导,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并根据市防指领导要求进行应急抢险工作部署。
⑤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⑥相关区市防指具体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统筹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区市的市领导和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各级责任人,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减灾救灾等工作。
(2)抗旱行动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视旱情发展情况,加密会商频次。通报旱情和抗旱活动情况,研究部署应急抗旱工作。市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情况,积极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市水利局做好开源挖潜、客水调用、跨区域调水等各项抗旱工作,按照先急后缓、轮流灌溉、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限量供水、压减工农业生产用水指标等措施,编制市、县两级应急抗旱水量调度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加强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联合调度。市城管局启用储备水源,争取多水源供水,加强节水宣传,保障城区供水安全。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力量指导保墒抗旱工作,推广科技节水增粮技术,指导群众利用各类小型水源灌溉抗旱。市应急局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抗旱措施。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抗旱工作。
6.3.4 Ⅰ级响应行动
(1)防汛、防台风行动
①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市政府领导、市防指全体成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宣布进入紧急期,组织受灾地区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学、停运、停课、停产等措施,及时关闭地下空间、桥涵、隧道、下穿式立交,作出应急工作部署。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省防指。
②市委、市政府成立市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抢险救灾工作。下设综合协调、应急救援、救灾恢复、资金保障、物资保障、卫生防疫、信息调度、维护稳定、新闻宣传、技术支撑等工作组。
③市长(市防指指挥)坐镇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及包区域、包重点工程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赶赴一线现场指挥,并与指挥中心保持信息畅通。
④当门楼水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市长到现场指挥部实施指挥,同时安排一名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中心,并与现场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
⑤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实施工程联合调度,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和物资,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部队、武警、消防、民兵实施抢险救援。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抢险救灾信息。
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⑦请求省防指支援,参与应急处置。
⑧各区市要服从市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2)抗旱行动
市防指指挥每周主持一次会商,遇特殊情况时随时会商,有关市政府领导、市防指全体成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报旱情和抗旱活动情况,研究部置应急抗旱工作,作出应急工作部署。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省防指,请求省防指支援,指导抗旱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抗旱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加大节约用水宣传力度,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组织指导灾区救助等工作。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水旱、台风灾害发生后,工业信息化、通信等部门、单位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①市防指负责统筹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统一指挥调度全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市、区市防指要组织有关防指成员单位,结合行业管理特点、要求落实行业专业抢险队伍,商辖区内驻军、武警等组建部队抢险队伍。区市防指要组织防洪影响范围内村庄、企业组建群众性抢险队伍。
②当地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③发生水旱、台风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7.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7.4 群众转移安置保障
①县级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组织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③县级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应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落实救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避灾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④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政府或防指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
⑤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有关人员擅自返回。
7.5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7.6 能源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全市电、油、气保障,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7.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抢修,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7.8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及业务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7.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10 资金保障
市、区(市)、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经费。
8.后期工作
8.1 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各级防指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和专家,对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8.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9.附 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区市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烟台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烟安办〔2020〕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等级划分表.docx
烟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灾害发生地县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烟台车务段、烟台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有关区(市)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副支队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意见;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应急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灾区区(市)政府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市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县级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做好部、省、市领导赴灾区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现场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技术保障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监测、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灾区区市卫健局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灾区区(市)公安局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烟台供电公司及灾区区(市)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和灾区区(市)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3 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运。
市教育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通信服务保障,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应急抢护;协调本地相关企业紧急生产工业应急物资,协助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处置。
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
市城管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防护,组织抢修所辖交通损毁基础设施,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受损毁水利工程、水利供水设施抢修;负责水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评估;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A级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配合开展修复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震情。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指导对灾区附近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驻烟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烟台车务段:负责所辖铁路及设施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设施等受灾情况。
烟台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突发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
3.信息报送
3.1 监测、预警、预报
(1)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及时研判隐患动向,按规定发出预警预报。对灾害发生点及其周围,迅速指导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动态变化,提出措施建议,作出险情警报。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并及时处置。
3.2 灾情险情报送
3.2.1 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
3.2.2 报送流程
(1)在发现地质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乡(镇、街道)等应立即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部门报告,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部门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中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时,监测人员、村委会、乡(镇、街道)等可越级上报。
4.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根据分级情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1 Ⅳ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1.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报告市指挥部,副指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3 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加强值班力量,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密切监测灾情险情,及时调度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立即向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灾情险情。
(4)向灾区派出专家组,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根据地方请求,统筹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救援工作。
(6)根据地方请求或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4.2 Ⅲ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2.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报告市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2.3 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安排部署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2)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灾情险情。
(3)派出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4)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专家队伍等,指导灾区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灾情监测、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协调部队、武警和民兵支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紧急向灾区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及时向省汇报受灾情况,并申请给予生活补助资金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7)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8)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9)视情请求上级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市指挥部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指挥长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4.3.3 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安排部署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同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请求省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3)派出市指挥部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成立省市联合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专家队伍等,指导灾区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灾情监测、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协调部队、武警和民兵支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紧急向灾区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及时向省汇报受灾情况,并申请给予生活补助资金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6)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2次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7)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省指挥部,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4.4 Ⅰ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4.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市指挥部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指挥长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
4.4.3 响应措施
(1)由市长主持会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市)政府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同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请求省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市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成立国家、省、市联合现场指挥部,指导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部队、武警、民兵等支援灾区实施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抢修基础设施、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维护社会秩序、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5)紧急向灾区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拨付救灾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4.5 响应终止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参考上述指标,市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5.保障措施
5.1 应急救援队伍
市政府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5.2 指挥平台
各级应急部门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趋势判断快速反馈、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5.3 应急技术支撑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明确技术支撑单位,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中的应用,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和趋势判断等工作的开展,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4 资金与物资装备
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政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5.5 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5.6 通信电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同时,市文化和旅游局要督导各区市播出、传输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市发展改革委和烟台供电公司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5.7 交通运输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烟台车务段等建立健全铁路、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5.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6.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7.责任与奖励
7.1 奖 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7.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自相关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海洋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海洋灾害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务实、快速高效。
1.5 海洋灾害分级
按照灾害的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洋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则)。
2.组织体系
2.1 市指挥部组成
发生海洋灾害后,市政府成立市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较大以上海洋灾害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指导开展一般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局局长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局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灾害发生地县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文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烟台海事局、市气象局、烟台供电公司、烟台车务段、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有关区(市)开展海洋灾害应急救援。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级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海洋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意见;汇总、分析海洋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应急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各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由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灾区区(市)政府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市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县级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做好部、省、市领导赴灾区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现场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海洋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技术保障组:由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烟台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监测、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海洋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海洋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灾区区市卫健局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救治伤员;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水质,组织指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灾区区(市)公安局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烟台供电公司及灾区区(市)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和灾区区(市)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海洋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运。
(3)市教育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通信服务保障,保障应急指挥和相关重点用户的通信畅通;指导督促全市工业行业做好防御海洋灾害工作;协调本地相关企业紧急生产工业应急物资,协助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配合做好工业行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协调灾后工业行业恢复生产。
(5)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灾减灾物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及其他干扰妨碍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处置因应对海洋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畅通;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受灾群众撤离和转移。
(6)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市级海洋灾害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因海洋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因海洋灾害引发的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
(9)市城管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协调沿海城市市政公用领域、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海洋灾害防御与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排涝抢险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保障好海洋灾害影响期间所辖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海洋灾害损失统计工作。
(11)市水利局:承担水情监测,指导受海洋灾害损坏损毁的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修复;为水利工程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海洋灾害期间,加强与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沟通协调,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2)市水文中心:负责水雨情监测和洪水监测预报工作。
(13)市农业农村局:指导海洋灾害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配合开展农业系统海洋灾害损失统计工作。
(14)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15)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海洋灾害警报,承担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海上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沿海渔业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
(16)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市委宣传部领导下,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风暴潮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宣传抢险救灾、抗灾自救知识。负责指导沿海A级旅游景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18)市应急局: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执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承担地震的震情分析会商,提供地震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参与分析、判断地震海啸的发生发展趋势和研究地震海啸抗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海洋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海洋灾害相关的震情。
(19)市市场监管局:海洋灾害期间,指导各区市加强市场管理,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0)烟台警备区:组织所属民兵并协调驻烟部队参加海洋灾害来临时的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21)武警烟台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海洋灾害来临时岸上的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2)烟台海事局:负责海洋灾害期间的海上交通管制工作,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23)市气象局:组织及时提供海洋灾害期间的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海洋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气象资料,并参与海洋灾害会商。
(24)烟台供电公司:负责辖区内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用电的供应;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所辖电力设备设施受灾损失情况。
(25)烟台车务段:督促管辖范围内各站做好海洋灾害期间铁路设施安全工作;负责协调优先安排海洋防灾减灾抢险物资、人员的运输;负责协调铁路海洋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2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3.预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 测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根据历年风暴潮、海浪、海冰及赤潮、绿潮灾害发生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海洋灾害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3.2 预警发布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要开展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等日常监测工作,及时研判趋势,会同气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3.3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海洋发展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按市委、市政府及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向上级报告海洋灾害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海洋灾害,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同时请求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海洋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厅指导、协助做好海洋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海洋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受灾地县级政府及其设立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根据情况,市应急局给予一定支持指导,必要时,请求省应急厅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对海洋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应急救援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响应等级可酌情调整。
4.2 响应启动
收到海洋灾害信息报告后,市应急局初判达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洋灾害等级,报市指挥部分析评估,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指挥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市应急局初判达到一般海洋灾害等级,启动Ⅳ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3.1 先期处置
海洋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发生海洋灾害后,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和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
4.3.2 Ⅳ级响应
启动Ⅳ级响应后,受灾地区的区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市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市应急局保持与受灾地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2)市应急局组织做好分析研判,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受灾地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厅。
(3)市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工作需要,根据职责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4.3.3 Ⅲ级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后,市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市海洋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海洋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召开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区市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厅。
(2)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市海洋灾害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指导受灾区市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厅指导、协助做好海洋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3)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救援队伍开展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烟台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所辖水域海上搜救工作。
(5)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控,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6)市指挥部组织开展重要堤防、危险源的风险排查与定时巡检工作,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7)市指挥部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8)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9)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开展灾害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10)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11)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申请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2)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受灾人员心理抚慰等工作。
(13)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4)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3.4 Ⅱ级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后,市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市海洋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海洋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召开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区市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市海洋灾害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指导受灾区市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救援队伍开展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烟台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所辖水域海上搜救工作。
(5)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控,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6)市指挥部组织开展重要堤防、危险源的风险排查与定时巡检工作,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7)市指挥部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8)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9)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开展灾害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10)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11)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申请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2)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受灾人员心理抚慰等工作。
(13)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4)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3.5 Ⅰ级响应
启动Ⅰ级响应后,市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市海洋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海洋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召开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区市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坐镇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市政府有关副市长带队赶赴一线现场指挥,并与指挥中心保持信息畅通。
(3)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市海洋灾害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指导受灾区市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4)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救援队伍开展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烟台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所辖水域海上搜救工作。
(6)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控,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7)市指挥部组织开展重要堤防、危险源的风险排查与定时巡检工作,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8)市指挥部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9)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10)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开展灾害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11)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12)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申请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受灾人员心理抚慰等工作。
(14)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5)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4 响应终止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海洋灾害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综合研判,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应急保障
5.1 海洋灾害风险防控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海洋灾害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开展海洋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重要承灾体、历史海洋灾情信息数据库,加强社区和重点行业海洋灾害风险管控。
5.2 海洋灾害预警监测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海洋灾害过程的观测预报、预警发布和防灾工作,并将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同时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情分析预测,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及受灾地区市政府(管委),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强化灾情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3 灾害调查评估与信息报告
市应急局会同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洋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情和地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情况,提出处置救援建议。市应急局建立健全海洋灾害信息报告协调联动机制,按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时核报灾害信息。
5.4 资金与装备物资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以及各区市政府(管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海洋灾害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5.5 应急避难场所
沿海地区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所在地海洋灾害风险选划、新建、改造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5.6 科技保障
支持和鼓励各级涉灾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应急管理和应急装备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救援水平和能力。
5.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海洋发展和渔业、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市红十字会、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海洋灾害应急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海洋灾害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6.预案管理
6.1 预案发布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沿海区市应急部门、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本部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6.2 预案检验与更新
(1)组织演练。市应急局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演练,明确职责、熟悉程序、查漏补缺,增强应急观念,完善应急准备。
(2)定期评估。市应急局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根据形势发展和评估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 则
7.1 海洋灾害分级
按照灾害的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洋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7.1.1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海洋灾害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7.1.2 重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洋灾害: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7.1.3 较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洋灾害(Ⅲ级):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
7.1.4 一般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洋灾害(Ⅳ级):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影响的海洋灾害。
7.2 名词术语解释
(1)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2)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3)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4)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5)赤潮灾害
赤潮灾害是因赤潮对海洋环境、生物造成的灾害。赤潮是海洋中漂浮的某种或多种微小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使一定范围内的海水在一段时间内变色的生态异常现象。
(6)绿潮灾害
绿潮灾害是因绿潮对海洋环境、生物造成的灾害。绿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大型绿藻(如浒苔)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而引起水体变色的一种有害生态现象
(7)近岸海域
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8)近海海域
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7.3 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7.3.1 风暴潮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蓝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2)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3)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4)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7.3.2 海浪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浪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米至3.5(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警报。
(2)海浪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米至4.5(不含)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米至9.0(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警报。
(3)海浪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米至6.0(不含)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0米至14.0(不含)米有效波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
(4)海浪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
7.3.3 海冰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冰灾害蓝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蓝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②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2)海冰灾害黄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黄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②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3)海冰灾害橙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橙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②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4)海冰灾害红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红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②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7.3.4 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啸灾害黄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市沿岸产生 0.3(含)米至1.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2)海啸灾害橙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市沿岸产生1.0(含)米至3.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3)海啸灾害红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市沿岸产生3.0(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4)海啸信息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市沿岸产生 0.3米以下的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
烟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高应对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灭火工作机制,依法、有序、高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3 工作原则
森林防灭火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指挥、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市政府(管委)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
1.4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4.1 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4.2 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1.4.3 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1.4.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在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市长
副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市长
烟台警备区副司令
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市公安局政委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团市委、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烟台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领导担任。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区市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森防指统一领导下履行相应的森林火灾应对职责:
市应急局:综合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开展森林火灾防范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构建统一防灭火信息平台,共享森林防灭火信息;负责森林火灾火情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负责森林航空消防工作,协调航空消防救援力量开展巡护、扑救有关工作;负责修订《烟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承担较大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领导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承担市森防指日常协调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组织编制全市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区市做好县级森林防灭火巡查员队伍建设;协助市应急局修订完善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区市做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参与全市森林火灾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火场及周边地理信息数据;参与综合性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指导区市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协助做好火灾案件的侦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火烧迹地生态恢复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新闻报道的协调组织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承担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师生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以师生为主体的志愿者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火灾发生地通信安全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案件侦破,协同开展违规用火查处;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安全撤离和转移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火灾发生地政府做好死(伤)亡人员有关殡葬服务工作,做好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筹集拨付市级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市应急局做好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市城管局:负责直接管理的公园、以及公园内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和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缴通行费等工作;负责做好公路、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市水利局:指导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兼顾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全市大、中、小型水库和水源地等相关资料。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林区耕地秸秆焚烧、农事用火、野外生产用火等职责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生活必需品应急调配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导A级旅游景区制定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指导A级旅游景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人员疏导等相关工作。
团市委:在市森防指统一部署下,组织志愿者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防火期气象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提供火场周边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全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组织指挥国家综合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市森防指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负责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增援工作。
烟台供电公司:负责全市林区烟台供电公司产权的输配电线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好森林火灾现场电力输送控制工作。
2.3 扑救组织
2.3.1 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2.3.2 跨区域火灾扑救
同一火场跨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指挥,相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县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当地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县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立联合指挥部,并分别指挥。视情派出市应急指挥现场工作组,负责指导、帮助、协调区市火场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指挥工作。
2.4 扑救指挥
2.4.1 火场前线指挥部
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及时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专职副总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2 任务分工
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适时组建相应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治安交通组、通信保障组、气象保障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和专家咨询组等。
综合协调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承担前指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指示要求;统一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审核向社会发布的火灾信息;承办前指各类会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火案侦破工作。
火灾扑救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火灾扑救的森林消防队伍主要指挥员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承担前指下达的扑救任务;科学分析研判火场态势,提出扑救意见建议,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指挥扑救行动;向前指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及扑救人力、物资需求计划;组织火场清理、看守及交接工作。
治安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和属地政府(管委)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对现场实施安全警戒,疏散救助群众;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组织协调公共交通运营路线改线、运力调整、恢复被毁交通路线等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主要职责:协调保障扑救现场及后方应急指挥的联络畅通。
气象保障组:由当地气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周边气象实时监测和预报,根据天气条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医疗保障,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市政府或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设立前指办公场所,为扑救森林火灾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负责跨区域增援工作补偿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伤亡事故及善后事宜。
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通报火灾情况,起草新闻发布通稿,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救科普宣传。
专家咨询组: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专家组和专家咨询机制。主要职责:在森林火灾预防、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审、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及保障、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
2.4.3 指挥权
各类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区市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2.4.4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主要任务
3.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判断扑救风险,合理使用扑火力量,有效利用灭火资源,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扑火头、灭明火、攻险段、保重点,突出运用以水灭火、地面阻隔灭火等手段,提高灭火效率,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3.2 解救疏散人员
森林火灾对居民区、工厂等人员密集目标构成威胁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提示相关单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突发紧急情况下,及时组织涉险人员转移、疏散到安全区域避险,妥善做好安置和医疗救治工作。
3.3 保护重要目标
森林火灾对自然风景区、名胜古迹、民生设施、军事设施、重大危险源等重要目标构成威胁时,集中消防专业力量采取预设隔离、湿化作业等手段实施有效保护。
3.4 转移重要物资
森林火灾对储备仓库、文物保护单位等目标构成威胁时,及时组织运输力量协助目标单位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3.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重点目标实施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余火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市森防指可调动其他区市的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扑火。跨区域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应视当时当地火灾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时,由市应急局协调办理。
跨区市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筹协调并下达执行命令。调出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区市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区市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区市政府或应急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解放军参与扑火时,由市森防指向烟台警备区提出用兵需求。
动用武警部队遂行任务时,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就近向驻地武警相关单位提出兵力需求,武警总队按程序办理。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由高到低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5.1.1 预警发布
市森防指办公室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依据会商意见适时向各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发布橙色、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各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其中凡本市范围内需要发布红色、橙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发布,其余等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由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本辖区范围内发布。
5.1.2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预警地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和有关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
5.2 动态监测
市森防指办公室利用卫星监测系统,及时接收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和预警。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飞机巡护、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火情动态。
5.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5.3.1 报告程序
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对接到报告、巡护、卫星监测中发现的火情,无论火势大小,立即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迅速开展先期处置。
各区市应急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的火情举报后,第一时间报告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火灾发生地所在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报市森防指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预案启动后,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每隔1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送火场综合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
5.3.2 报告要求
以下信息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核实后,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1)预判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区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国有林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上述森林火灾信息,事发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和所在区市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
对市森防指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区市、乡镇(街道)、村(居)的顺序逐级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林业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区市政府(管委)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响应等级做好扑火力量组织动员、火灾扑救、扑救兵力调动、转移安置人员、伤员救治、重要目标保护、扑火安全防范、善后处置、社会治安维护、信息发布、火场清理、应急结束等工作,市森防指给予指导和支持;跨区市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区市政府(管委)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和指导。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设定市级3个响应等级。
6.2 Ⅲ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重点林区起火30分钟尚未扑灭明火,其他林区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过火林地面积初步判断超过10公顷,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6.2.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掌握火场动态;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加强对火灾扑救先期处置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周边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赶赴火场增援。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6.3 Ⅱ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重点林区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其他林区起火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受害林地面积初步判断超过20公顷,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或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的;
(4)可能发生过夜火的;
(5)其他需要市森防指组织协调扑救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6.3.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由市级领导担任的市森防指副指挥,应按职责赶赴火灾现场或坐镇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3)市森防指派出市应急指挥现场工作组赴火灾现场,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周边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和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等市级预备队伍和其他群众性队伍赶赴火场救援。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市森防指要求开展好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市森防指办公室通知交通运输部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做好扑火准备工作,视情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6.4 Ⅰ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重点林区起火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其他林区起火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严重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市森防指启动市级Ⅰ级响应。
6.4.2 响应措施
在市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领导靠前指挥,市森防指指挥率领副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第一线,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市森防指分工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市森防指组织专家组有关成员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扑救意见或建议;
(3)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4)根据天气条件,由气象部门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5)派出交通运输部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飞机参与火灾扑救,根据实际需要,向省森防指请求调派直升机实施灭火增援;
(6)启动跨区增援调动机制,及时调度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中队)、周边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和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等市级预备队伍参加扑救,并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调动全市范围内可调用的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并向省森防指请求调动其他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7)落实国家、省森防指要求,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8)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5 响应程序
当火情出现符合市级预案响应条件时,经市森防指批准,启动本预案应急相应等级,市森防指办公室按照响应措施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市森防指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
7.应急保障
7.1 扑火力量保障
各区市要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加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预备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建设,配备“以水为主、风水结合”的森林火灾扑救装备。
跨区市增援以区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森林防灭火巡查员队伍为主,各区市选派30-50人的精干力量作为跨区市增援的突击队伍。跨区市调动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防指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下达命令。
7.2 物资储备保障
市、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各区市、镇街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实现市县乡三级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 后勤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建立森林火灾扑救应急保障机制,加强应急车辆的配备和应急物资、生活用品的供应,解决所有参与指挥和扑救人员的运输工具、饮食、饮水、保暖和油料等问题。要在火场成立保障调运小组,根据前方扑救工作需要提供有效保障。
7.6 应急队伍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市森防指每年组织区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森林防灭火巡查员队伍进行扑火演练,各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每年都要组织专业队、半专业队进行1-2次的扑火演练。
7.7 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市森防指根据扑火需要,调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支援扑救森林火灾,具体由市航空应急救援站负责实施。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灭火时,火灾发生地所在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进出机场的安检、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做到进出机场快捷、便利。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作业时间为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确保飞行安全。
8.后期处置
8.1 恢复与重建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灾情核实和恢复重建工作,同时对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应急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和补偿。当地政府应组织开展火烧迹地的林木恢复。
8.2 调查与处理
森林火灾处置完毕后,由市森防指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火灾起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8.3 总结与汇报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于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和市森防指。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中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 则
9.1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区(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
9.2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全面提升我市应对各类自然灾害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承担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保障,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期间的应急无线电频率保障。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处置因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7)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应对自然灾害各项建设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指导做好城乡危房、建筑工地的安全工作。
(9)市城管局:负责市区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应急供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指导中心区城市防汛、防台风应急工作;对市区汛期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指导。
(10)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抢险救灾的交通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指导监督港口和水路运输行业安全工作。
(11)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制定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急处理、水毁修复。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13)市商务局: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15)市人防办:协调设置人防应急疏散基地和地下应急避难场所,为灾区救助安置提供支撑。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工作。
3.灾情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应急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灾情信息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等。
3.1 信息报告
3.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管委)和市应急局报告;市级应急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后,应于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级,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灾情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上报本级政府(管委)、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3.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管委)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
3.1.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3.1.4 县级以上政府(管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2 信息发布
3.2.1 信息发布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2.2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减灾委或应急部门应在报请同级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0.5万间或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
(4)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照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政府(管委)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政府或市减灾委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区市政府(管委)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政府或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害救助指导、受灾群众慰问、灾情核查等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市应急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做到灾情信息共享。
(4)根据受灾区市政府(管委)申请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省级或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配合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和受灾区市政府(管委)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市发展改革委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抢险救灾期间的无线电频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承担抢险救灾的交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和供水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市商务局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工作。
(7)市应急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情评估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组织受灾区市政府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0.3万间或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区市政府(管委)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3)市应急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区市政府(管委)申请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省级或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工作。
(6)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省应急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0.3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0.1万间或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5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3 响应措施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和受灾区市政府(管委)开展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措施。
(2)市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区市政府(管委)申请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视情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省级或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协调市发展改革委视情为灾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开展灾情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省应急厅。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县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县,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4.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5.1.1 受灾县应急部门负责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民生活情况,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组织实施灾民生产生活救助工作。
5.1.2 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灾情;制定救助方案并在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调拨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3 市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区市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区市政府(管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5.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市政府(管委)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 市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组织各区市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县应急部门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5.2.2 受灾区市政府(管委)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应急局。
5.2.3 根据受灾区市政府(管委)或其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局、财政局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自然灾害资金拨付请示及时上报省应急厅和省财政厅;待资金拨付后,市应急局研究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住房、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2.4 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政府采购、救灾捐赠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保证粮食供应。
5.3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5.3.1 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应急部门组织开展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上报市应急局;10日内,市应急局将全市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
5.3.2 倒损房屋重建由受灾区市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需要省级支持的,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
5.3.3 市应急局视情组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评估小组,根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5.3.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各区市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5.3.5 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区市政府(管委)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5.3.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级应急部门。市应急局收到县级应急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5.3.7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灾害造成损失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
5.3.8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害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6.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管委)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应保障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6.2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市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市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使各级政府(管委)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6.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和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省级政府、省应急厅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受灾区市政府(管委)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6.6 设备和设施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管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县级以上政府(管委)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管委)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县级以上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供排水、用电、用油、通信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各级政府(管委)应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6.7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6.8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6.9 科技保障
依托上级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和单位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市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摸清全市风险隐患点,切实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教育局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6.10 宣传教育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升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7.2 教育培训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7.3 奖励惩处
市应急局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烟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县级以上政府(管委)的应急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烟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烟安办〔2019〕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