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水利局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气象局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附加巨灾保险责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应急〔2022〕50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参照《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2〕8号),结合我市前期工作经验,制定了《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附加巨灾保险责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水利局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气象局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6月8日
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附加巨灾保险责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18号)和《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市灾害救助体系,参照《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2〕8号),结合烟台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和意外事故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的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附加巨灾保险责任,以下统一简称保险)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烟台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烟台银保监分局负责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负责在本单位职责职能范围内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定承保机构。按照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省级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10家全省准入的保险承保机构。我市在入围的保险承保机构中,通过竞争性评审或谈判等方式自主选定主承保机构和共保机构共8家组建共保体。
三、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保险保障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住房仅限住宅性质,每户限1处,不包括无人居住房屋以及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二)保障范围
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附加巨灾保险责任)包括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灾害家庭房屋保险、巨灾保险等内容。
1.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保障范围。(1)暴风、暴雨、洪涝、干旱、龙卷风、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雷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17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燃煤)中毒、爆炸、火灾、触电5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2)见义勇为、抢险救灾人员的伤亡。(3)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2.灾害家庭房屋保险保障范围。暴风、暴雨、洪涝、干旱、风雹、雪灾、雷击、低温冷冻、森林草原火灾9种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2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及施救费用,和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下同)的损毁。
3.巨灾保险保障范围。(1)台风、龙卷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地震、海啸8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及施救费用,和居民基本生活用品的损毁。(2)暴风、暴雨、洪涝、干旱、龙卷风、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雷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17种自然灾害引发核电事故造成的居民转移安置费用。
4.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政府本身无责,但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三)保费标准。保费按照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4元、每户3元的标准计算。
(四)保障额度
1.以设区的市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6亿元。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8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自然灾害引发核电事故造成居民转移安置的,每户救助金限额600元,全市每次责任限额1000万元。
6.见义勇为、抢险救灾人员的救助金限额50万元/人。
7.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8.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全市每次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4200万元。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合同。根据全市保费标准、保障范围和保障额度,制定全市统一的保险合同。
(六)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七)保费缴纳。以全市作为投保主体统一缴纳保费,并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
(八)综合费用率。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附加巨灾保险责任)是政策性保险,承保机构应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费用率不应高于20%。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根据上级部署安排,市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保险机构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并于6月30日前完成共保体组建,做好跨保险年度之间的工作衔接,确保保障的连续性。
(二)精心组织,加快推进。保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制度建设、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防灾减灾等工作。
各区市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推广,引导全社会对保险工作形成广泛认知。承保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运用手机短信、明白纸、宣传海报等方式主动向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告知政府为其投保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附加巨灾保险责任),包括承保机构名称、保障内容、保障额度、报案方式、理赔流程等信息,并发挥网点渠道、APP推送和相关资源优势开展政策宣传。
承保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报同级应急部门备案。在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应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
承保机构应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灾害研究、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增强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三)加强监管,规范运行。各区市相关部门要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各级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承保机构的保费收入中提取费用,也不得通过提取保费的方式聘用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保险工作。承保机构应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保险产品,严格执行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保险业务经营,确保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承保机构应优化理赔流程,确保应赔尽赔、合规快赔,并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严防骗保、道德风险等问题,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市县两级要将本级所需保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确保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承保机构足额缴纳保费资金,保证保险上下年度期间无缝衔接、不断档。市财政根据各区市财力情况,按照分档分担办法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见附件。
(二)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主承保机构市级公司应根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做好保险数据统计、报送工作。每月末、季度末、年末10日内,形成保险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承保、理赔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理赔数据的分析、建议等。
(三)完善考核机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承保机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政策宣传、理赔和防灾减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承保机构选定工作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
(四)加强绩效管理。市应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定保险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明确管理责任。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附加巨灾保险责任)由政府主导,保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市应急局统一代表全市作为投保主体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指导、协调、监督承保机构和各区市做好保险工作。保险工作实行区市属地管理的体制,各区市承担并履行本行政区域内保险工作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负责承担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理赔救助、信访调处和投诉应诉等工作。
该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附件:市级补助分档比例
附件
市级补助分档比例
第一档补助60%:栖霞市、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实验区
第二档补助50%:芝罘区、莱山区
第三档补助30%:牟平区、海阳市、莱阳市、莱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