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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52803XP/2022-04065 成文日期: 2022-06-10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附加巨灾保险责任)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22-06-10      来源: 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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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市灾害救助体系,结合烟台实际情况,制定《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附加巨灾保险责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决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18号)和《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参照《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2〕8号),制定《实施方案》。

三、目的及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和意外事故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1.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2.确定承保机构。

我市在全省确定的10家准入保险承保机构中,通过竞争性评审或谈判等方式自主选定主承保机构和共保机构共8家组建共保体。

(二)保险内容

1.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

2.保障范围。

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①暴风、暴雨、洪涝、干旱、龙卷风、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雷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17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燃煤)中毒、爆炸、火灾、触电5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②见义勇为、抢险救灾人员的伤亡。

③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灾害家庭房屋保险

暴风、暴雨、洪涝、干旱、风雹、雪灾、雷击、低温冷冻、森林草原火灾9种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2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及施救费用,和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下同)的损毁。

巨灾保险

①台风、龙卷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地震、海啸8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及施救费用,和居民基本生活用品的损毁。

②暴风、暴雨、洪涝、干旱、龙卷风、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雷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17种自然灾害引发核电事故造成的居民转移安置费用。

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

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政府本身无责,但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3.保费标准。保费按照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4元、每户3元的标准计算。

4.保障额度。

1.以设区的市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6亿元。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8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自然灾害引发核电事故造成居民转移安置的,每户救助金限额600元,全市每次责任限额1000万元。

6.见义勇为、抢险救灾人员的救助金限额50万元/人。

7.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8.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全市每次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4200万元。

5.保险合同。根据全市保费标准、保障范围和保障额度,制定全市统一的保险合同。

6.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7.保费缴纳。以全市作为投保主体统一缴纳保费,并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

8.综合费用率。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附加巨灾保险责任)是政策性保险,承保机构应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费用率不应高于20%。

(三)工作安排

1.制定方案,动员部署。

2.精心组织,加强推进。

3.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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