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承办单位: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计划完成时间:2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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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策草案
  • 草案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查明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火灾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调查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市人民政府(管委)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发生的火灾;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火灾;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发的火灾;

(四)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发生的火灾;

(五)电力设施、设备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火灾;

(六)因燃气事故引发的火灾;

(七)军事设施、铁路、港航、民航发生的火灾;

(八)森林火灾;

(九)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区市人民政府(管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一般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报请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管委)同意牵头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也可以由人民政府(管委)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管委)、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与火灾事故相关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技术组负责查明火灾事故经过,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从技术角度调查分析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有关责任,起草本组专项报告;

(二)管理组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起草本组专项报告;

(三)综合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保障,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章  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第九条  调查组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需要确定和调整调查询问对象范围,被调查对象应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调查组应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现场实验等调查程序,实施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在充分查明火灾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第四章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在查明起火原因的基础上,对火灾事故灾害成因、防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单位、行业和部门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调查组根据查明的火灾事故原因和火灾事实,科学、合理、准确地分析火灾事故,依法依规做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围绕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导致火灾事故蔓延扩大的灾害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节,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五)依法调查党委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

(六)调查与火灾事故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个人分别提出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初步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党委政府、部门及单位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调查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调查中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必要内容。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火灾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批复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较大火灾事故结案批复应明确结案半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

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意见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组织和人员进行处理、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各有关部门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应采取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管委)或者其授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七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报告批复结案后半年内,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单位、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评估工作的人民政府(管委)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总体评估意见,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并附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评估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经评估,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组织评估工作的人民政府(管委)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商请纪检监察机关督促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三)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本级。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对有关事项未予以明确的,参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间国家和山东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烟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警示教育”。

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政府《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为健全全省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出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落实火灾等级分级、延伸调查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或履行不力的部门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清单》要求:“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教育。市政府出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明确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三、主要内容

《规定》由八章三十条组成,包括“总则、调查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调查报告、火灾事故处理、整改评估、附则”等内容。

《规定》明确了调查依据和工作任务;界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范围;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和工作职责、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调查的要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要求、火灾事故处理意见和调查结束后对责任单位的整改评估工作等。

四、出台意义

《规定》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中的牵头和主导地位,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提供了政策依据,使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效填补了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空白。《规定》的制定出台,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的制度需求,是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能作用、强化消防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力保障,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

  • 征集公告
  • 意见征集情况
  • 一、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烟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编制工作安排,我支队组织市公安局、市法院和市应急局等共计9个部门就规划内容进行了会签,9个会签部门全部同意会签,个别单位同时提出了反馈意见,我支队均已采纳。

    二、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我支队于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15日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共计31天。截止征集结束,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

    我支队在申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前,已依法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2022年7月7日,《规定》通过了合法性审查,针对烟台市司法局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我支队均以采纳。

    • 专家论证

    2022年6月7日,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在烟台市组织召开了《烟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专家论证会(视频会议)。会议邀请了来自安全、消防、法律、社会、宣传等领域的专家(专家名单附后)与会。会议听取了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同志对《规定》主要内容的介绍,经过认真讨论,形成以下论证意见:

    一、基本评价

    1.《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既注重与国家、省上位法规的衔接,又密切结合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内容翔实、全面,任务明确,工作机制健全,且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 《规定》形成过程中实施了科学缜密的调查研究,对国家、省和烟台市未来安全生产形势和消防工作的总体趋势把握准确,分析透彻。

    3. 《规定》符合烟台实际,充分体现了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未来指导和规范烟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纲领性文件,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改建议

    1、将第七条修改为“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由有关人民政府(管委)、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视情况邀请相关机关介入调查,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2、将第九条的(一)、 (二)中的“本组专项报告”分别修改成火灾技术调查报告和管理组调查报告。

    3、将第十七条“复印件”修改为复制件。

    4、建议充分吸取兄弟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经验教训,以资借鉴。

    5、建议按照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修改完善相关内容。


    • 风险评估
    • 集体讨论

    8月4日下午,烟台市委副书记、市长郑德雁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会议听取了市消防救援支队陈湘华支队长关于《烟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汇报。

    会议原则同意汇报意见,审议通过了支队送审的《烟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会议指出,《规定》的制定出台,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的制度需求,是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能作用、强化消防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力保障,对推动精准治理、精准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一是要落实到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性,按照《规定》要求,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使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要强化信息通报和警示教育,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预防和减少消防工作缺位现象,全力维护消防安全稳定。二是要协同配合。消防救援机构要发挥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好牵头引领和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履其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形成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协调顺畅的工作体系,全面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率。三是要加强宣贯。各部门、各单位要分阶段、分步骤地做好《规定》相关宣传贯彻工作,要将《规定》的学习宣传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提高《规定》的知晓率;要将《规定》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切实掌握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做到责任清、情况明;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使《规定》广为人知、深入人心。

    • 执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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