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承办单位: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计划完成时间: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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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规范有序发展。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相应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一)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向注册登记地县级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非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向其在本市设立的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前款注册登记地或服务机构所在地位于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的,应向市级许可机关申请。

本细则所称许可机关,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依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企业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册、身份证;

(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承诺保障制度等制度文本;

(七)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由受理申请的县级许可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前款第(四)、(五)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材料,逐级提交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获得相应认定结果。

第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期限为3年,经营区域为“烟台市”。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拟变更业户名称的,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拟变更地址的,应向迁入地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迁出地原许可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网约车平台公司档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由许可机关依据其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考核等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接入车辆开展经营服务,或者开展经营服务后连续180日以上无营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其经营服务区域内所涉及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做好善后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终止营运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拒不交回的,由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后,自行作废。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七条   本市网约车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

(二)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日未满3年,登记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车辆行驶证在年审有效期内;

(三)纯电动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续航能力达到300公里以上,其它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应急报警、实时监控功能的车载终端系统,并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仅限其所有的一辆车辆,并由车辆所有人本人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车籍地县级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车籍地为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的,向市级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50万)等营运车辆保险单(承运人责任险由经营者统一投保的,提供统一保险单据);

(四)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单位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委托书,车辆驾驶员名册;

(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接入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除外);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许可机关对符合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且审核合格的车辆,按程序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车辆使用年限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注销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车辆所有人申请终止经营服务的;

(二)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

(三)车辆营运期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

(四)车辆所有人法人登记证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

(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

车辆所有人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后,自行作废。

第二十三条   因车辆所有人申请或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被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再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时,按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其中,在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手续办结之日起30个日内(含)提出申请的,不受第十七条中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日未满3年的条件限制。

车辆所有人名称变更的,其所有的网约车车辆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证明;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未超过法定年龄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居住证明)核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名(前款地址位于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的,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四)身份证明;

(五)户口簿或居住证(居住证明)。

第二十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并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驾驶员培训考核、注册管理、继续教育等制度,依据服务质量考核建立驾驶员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应将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向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注册报备;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服务协议的,应进行退出报备。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加强管理,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自身承担的管理服务责任。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在多个网约车平台提供经营服务的,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当承担管理服务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出租汽车供需资源,为乘客与线上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交易撮合及居间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安全及服务质量的管理,确保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且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并督促其加强车辆和人员管理。发生安全事件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公司要依法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并与涉事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妥善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其服务机构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外的其它区(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将服务机构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向当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服从当地县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安排专人配合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乘客投诉意见处理及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网约车车辆所有人签订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除外)。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运营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和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将接入或退出本平台的车辆、驾驶员的信息向证件发放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车载终端系统和乘客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等手段,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规定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提升其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并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的次日零时起,向政府监管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规则、保持加减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在调整定价机制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进行公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乘客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或专门人员,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投诉方式和处理流程,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及时妥善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意见。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等有关运营服务标准,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第四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有关重大活动,发布有关行业管理和公益信息,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四十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十条    网约车不得擅自改变车辆出厂外观,车身不得有区别于私家车的专用标识和设备,不得巡游揽客。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客源集散地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停车、行驶,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调度安排,不得进入巡游车待租通道或待租区域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五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达不到相关经营标准,以及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采取暂停、终止接入服务等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向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证件发放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登记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五十三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运营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染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二)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

(三)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四)故意损坏车内设施的;

(五)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

(四)非交通管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约车行业的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行业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关信息应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网约车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并依据考核结果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退出机制。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可作为执法证据,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相关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活动中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组织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商事登记与监管;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管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六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

第六十五条   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相关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不断优化出租客运市场环境,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第六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丰富服务内容,促进提升网约车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有关责任事故及纠纷,应由合乘各方根据达成的合乘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合乘服务提供者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

(二)与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二条    私人小客车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提供合乘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收取的费用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费用,不得向合乘者分摊驾驶劳务费用。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经许可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其经营范围自动扩大至烟台市行政区域,无需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届满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实施前已在本市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在经营期限内仍可继续经营,退出营运后再次申请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烟政办发〔2017〕22号)同时废止。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2017年,依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我市出台了《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实施5年来,较好促进了网约车行业的有序发展,保障了出租客运市场的规范稳定,维护了社会公众的相关权益。但随着网约车业态的快速变化以及“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细则》在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为此,我局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组织多方力量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完成了《细则》的修订工作。

一、修订背景

一是与上位法规保持较好衔接的需要。作为《细则》的主要上位依据,《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12月完成修订;《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于2021年8月完成修订。同时,2022年2月交通运输部等8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年5月交通运输部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上位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调整,需要及时对《细则》进行修订,以确保与上位依据有较好的衔接,避免发生冲突。

二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及配套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开放了网约车市场,降低了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根据放管服的要求,原《细则》中对网约车经营区域的以县级市为单位进行划分,已不能适应实际需求,需要进行调整;另外,原《细则》中部分市场主体义务条款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明显不符,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三是适应网约车业态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网约车业态变化较快,出现了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出租汽车供需资源,为乘客与线上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交易撮合及居间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因为该类型平台企业直接面对社会公众,而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其监管做出明确规定,一旦发生服务质量和责任事件,社会公众的权益无法充分保障。为适应网约车新业态的发展,《细则》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精神,对此类平台公司的监管做出了规定。

四是强化行业全链条联合监管的需要。网约车行业牵扯利益主体多、涉及监管部门广,依据近期交通运输部等8部门对网约车开展联合监管的要求,需要对《细则》内容进行补充。

二、修订依据

修订的主要依据包括: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5.《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修订过程

整个修订过程分为修订启动、广泛调研、征询意见、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合法性自查6个阶段。

1.修订启动阶段。7月28日,组织召开《细则》修订工作启动会。会议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落实了工作责任;

2.广泛调研阶段。8月4日、10日,采取单独走访的方式,先后赴滴滴、T3两家在烟规模较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一对一调研;8月10日组织召开市区全体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人会议,听取对《细则》进行修订的意见和建议;8月12日至30日,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驾驶员和乘客发放《烟台市网约车市场发展现状调查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726份,为了解我市网约车市场现状问题提供了第一手资料;8月28日,组织市区5家较大的网约车车辆企业负责人会议,听取如何推动网约车平台公司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8月16日,组织召开全市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及骨干的座谈会,听取各区市对做好网约车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和看法;多次组织召开内部研讨会,邀请局法律顾问与项目承担单位、局有关业务科室、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对《细则》的修订进行研讨;另外,组织收集了青岛、济南、淄博、成都、深圳、武汉、厦门等30多个城市的相关资料,为《细则》修订打下坚实基础。

3.征询意见阶段。在完成了内部意见征询的基础上,向公安、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并于9月13日形成对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稿,通过烟台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截止到10月13日,共收到各方意见23条。经认真研究,采纳6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6条。

4.专家评议阶段。为进一步提升修订质量,保障修订效果,11月3日邀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青岛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山东工商学院、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5名专家对《细则》进行评议。评议结论认为《细则》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5.风险评估阶段。通过综合评估,《细则》逻辑层次清晰,各章节之间衔接较好,文字表述符合行文规定,条款内容切实可行,实施风险可控,满足必要性、合法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等标准。

6.合法性自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细则》合法性自查工作。经自查,《细则》总体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要求。

四、修订内容

经修订,《细则》内容由原来的八章六十四款调整为七章七十四款。调整后内容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第三章网约车车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五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二十八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九条)、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四条)。

1.第一章总则。增加了上位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机构调整和职责划转,重新界定了市、县二级监管责任和各有关部门的名称。

2.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删除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开业许可的部分申报材料,包括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及其它材料的复印件;将经营区域调整为“烟台市”;补充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分立、歇业、终止经营等情况的管理规定。

3.第三章网约车车辆。为顺应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政策,将新增网约车车型调整为新能源汽车;删除了部分办理网约车车辆许可所需的申请材料;调整了注销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形;增加了变更车辆所有人的情形下,相关许可办理条款。

4.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调整降低了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条件;删除了部分办理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所需的申请材料。

5.第五章网约车经营行为。增加了对聚合平台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网约车平台明码标价及调整价格提前进行公告的内容;增加了乘客可以拒绝支付乘车费用,保护乘客合法权益的条款。

6.第六章监督检查。细化了部分对网约车市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的职责。

7.第七章附则。增加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有关内容;调整了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 征集公告
  • 意见征集情况
  • 2022年9月13日至10月13日,烟台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规定,将《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通过烟台市人民政府网站、烟台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微信公众号,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23条,经研究,采纳6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6条(具体情况见附件)。


    附件:反馈意见采纳.docx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21日

    • 专家论证


    2022年11月3日,烟台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专家评审会。会议邀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青岛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山东工商学院、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5名专家参加。经专家评审,一致认为《细则》修订遵循了上位依据,总体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履行了制定程序,并提出3点建议。

    依据专家意见,对《细则》进行了调整完善,具体句括:

    1.在《细则》第一条中增加了上位依据《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删除了《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对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承担共同承运人责任的内容;

    3.调整了《细则》中部分语言措辞。


    • 风险评估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风险评估,专家意见如下:

    1.本决策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 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决策实施具有合法性。

    2.本决策事项对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规范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居 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符合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的 要求,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的 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并兼顾了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决策实施具有合理 性。

    3.本决策事项是在对全市网约车现状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经反复论 证研究形成,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网约车车企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未超出大多数群众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承 受能力,通过公众参与调查了解到,本决策事项实施后将进一步推动我市 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决策时机和条件成熟,决策事项实施具有可 行性。

    4.针对决策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出了 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社会稳定风险应急预案,在严格落实一系 列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后,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相对可控。

    5.本决策事项经过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并制定、落实相 应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社会稳定风险应急预案后,在决策实施中可能发 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较为可控,《评估报告》对该决策事项风险等级的判定 较为客观,社会稳定风险为“低风险”的结论较为可信,从社会稳定风险 分析及评估角度考虑,决策事项可行。


    • 集体讨论

    2023年4月17日,《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通过烟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 执行评估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事后评估



    2023年6月,《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实施细则》在烟政办发〔2017〕22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最新上位法规及行业业态发展,对网约出租客运的审批服务、经营管理、保障乘客权益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突出了国家对网约车新业态审慎包容的管理原则,同时体现了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节能减排及生产安全的相关要求。《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更加规范,运营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市民满意度持续提升。

    一、审批服务方面

    一是实行“一市一平台”,进一步为网约车平台企业经营提供便利。《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由县级许可机关办理,经营范围扩大至烟台市。该规定大幅节约了网约车平台企业的经营成本,较大提高了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合规率,得到了网约车平台企业、驾驶员的一致好评。

    二是取消了申请材料纸质复印件的规定,为网约车平台企业、驾驶员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了便利。

    三是规定了网约车车辆应为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进一步推动客运出租行业节能减排。

    四是结合实际,对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办理程序做了明确和细化,使行政审批服务更加全面公开透明。

    二、经营管理方面

    一是规定了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在多个网约车平台提供经营服务的,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当承担管理服务责任,体现了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实践中较好维护了驾驶员的权益。

    二是增加了对聚合平台的管理规定,要求聚合平台应当加强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安全及服务质量的管理,确保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并督促其加强车辆和人员管理。该规定规范了市场秩序,使行业管理工作能够更加贴近现实需求。

    三是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进行了明确。确认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有关责任事故及纠纷,应当由合乘各方根据达成的合乘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网约车平台企业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进行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营行为。

    三、保障乘客权益方面

    一是优化了对网约车运价的规定。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规则、保持加减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在调整定价机制时,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进行公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规定实施以来,因价格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大幅下降。

    二是对乘客权益进行了补充。规定发生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非交通管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该规定较好维护了乘客的权益。

    四、监督管理方面

    一是建立了联合共管机制。规定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约车行业的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行业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通过行业共管,形成监管合力,较好维护了市场秩序,提升了服务水平。

    二是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践中,减少了部门间沟通协调成本,提升了管理效率。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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