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5日,我局印发了《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烟台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烟交发〔202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通知》,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减证便民”,解决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备案证明材料繁多的问题,我局对《烟台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规范》(烟交发〔2020〕11号)进行了修订,实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业务马上办、一次办。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取消了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的相关材料。业户在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审批时,已经提交了居所使用证明材料,签署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因此在备案时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的相关材料,仅提供经营场所场地面积、场地性质材料。
二是取消了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和计量设备的证明材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参考《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决定》(交法规〔2020〕1号)文件精神,对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和计量设备的证明材料予以取消。
三是进一步对备案(备案变更、终止经营)流程进行了优化。
四是增加了备案变更、终止经营的材料受理目录。
五是根据《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信息分类与编码(JTT415—2021)》,使用新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编号规则。
六是明确了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方式。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专项检查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七是明确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的机动车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定义一致。叉车、推土机、挖掘机等特种车辆维修经营不在本《通知》要求备案的范围。
三、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2年2月25日起实行,《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烟台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烟交发〔2020〕1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行之前已备案的企业备案编号不变,备案档案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