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修订《烟台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烟交发〔2022〕4号
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局机关有关科室,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减证便民”,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决定》(交法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市局对《烟台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规范》(烟交发〔2020〕1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联系单位:城市交通科,电话:0535-6083709,邮箱:ytjtcsjt@yt.shandong.cn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25日
烟台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备案主体
本规范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具备所承修车型服务能力的材料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拟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公民、法人是备案的责任主体。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经营者,需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规范要求完成备案;有效期已过期的,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完成备案。
二、备案机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内维修经营企业的备案工作;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经营企业的备案工作。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分类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四类经营业务。
(二)汽车维修、其他机动车维修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二类维修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摩托车维修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范围的核定
(一)汽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的经营备案范围
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或者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摩托车维修的经营备案范围
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备案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备案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备案变更、终止经营)材料受理及审查要求
(一)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材料受理及审查要求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材料受理目录及审查要求》(附件1)。
(二)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办理备案变更的,仅需填写变更事项,并与原备案表一并存档。
备案变更材料受理及审查要求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材料受理目录及审查要求》(附件1)。
(三)终止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终止经营后7日内予以撤消备案。
终止经营材料受理及审查要求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材料受理目录及审查要求》(附件1)。
六、工作流程
(一)备案(备案变更、终止经营)
1.受理
(1)办理内容
根据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分类,按照附件1中的附表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材料受理目录》受理备案(备案变更、终止经营)材料。
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标准的,受理备案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及时告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
当场。
(3)审查标准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标准。
(4)办理结果
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
(1)办理内容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合格的材料,能当场改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
当场。
(3)审查标准
备案:
核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是否填写规范;
核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与营业执照对应事项是否一致;
核对经办人与身份证原件照片是否一致;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核对授权委托书中法人姓名、身份证号、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与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一致;
核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应事项是否一致;
核对经营场地面积是否符合《维修业开业条件(场地条件)》;
核对《技术人员汇总表》中技术人员数量、所在岗位是否符合《维修业开业条件(人员条件)》;
核对《维修业务设备汇总表》是否填写规范,三类维修经营业务需按申请人填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中的项目种类逐项填写《维修业务设备汇总表》;
核对维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
核对环境保护制度是否齐全;核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场所是否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证明材料;
核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另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核对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备案变更:
回收原业户《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核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备案变更)是否填写规范;
核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备案变更)与营业执照对应事项是否一致;
核对经办人与身份证原件照片是否一致;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核对授权委托书中法人姓名、身份证号、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与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一致;
核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备案变更)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应事项是否一致;
其他变更事项材料审查同备案。
终止经营:
核对《机动车维修终止经营报告》是否填写规范;
核对企业注销证明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核对经办人与身份证原件照片是否一致;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核对授权委托书中法人姓名、身份证号、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与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一致;
回收原业户《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4)办理结果
合格或不合格。
3.办结
(1)办理内容
对受理材料审查合格的,即时作出准予备案(备案变更、终止经营)决定,同时将备案信息录入运政系统。
备案(备案变更):打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2份,签字盖章。存档1份,申请人1份。
(2)办理时限
当场。
(3)审查标准
无。
(4)办理结果
准予备案(备案变更、终止经营)或不予备案(备案变更、终止经营)。
(二)信息公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科室在备案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已备案(备案变更、撤销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公示表》附件2)信息包括:管辖机关(指管辖县市区)、经营者名称、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类别(一类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三类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二类摩托车维修、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备案编号、备案时间。
七、备案编号规则
根据《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信息分类与编码(JTT415—2021)》,机动车维修备案编号为12位数字码,前六位码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后六位码为顺序码。如蓬莱区第38个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备案编号代码表示为:370614000038。
长岛综合试验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备案编号使用:370614900001-370614999999。
县级行政区 | 行政区划代码前六位 |
芝罘区 | 370602 |
福山区 | 370611 |
牟平区 | 370612 |
莱山区 | 370613 |
蓬莱区(含长岛综合试验区) | 370614 |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370671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 370672 |
龙口市 | 370681 |
莱阳市 | 370682 |
莱州市 | 370683 |
招远市 | 370685 |
栖霞市 | 370686 |
海阳市 | 370687 |
八、加强监管
(一)加强信用监管。以“互联网+监管”为基础,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实施差异化监管和分级分类监管,对低风险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宽松监管,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高风险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
(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积极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
(三)以专项检查为补充。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九、其他
(一)《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的机动车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定义一致。
(二)本规范自2022年2月25日起实行,《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烟台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烟交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三)本规范实行之前已备案的企业备案编号不变,备案档案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