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数据库_烟台市 > 部门政策文件_烟台市
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20N/2021-51093 主题分类: 工业_交通,工业_交通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09-27
发文机关: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有效性: 2022-10-07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建设项目 交通影响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公安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烟公通〔2021〕68号


各区市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现将《烟台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暂行实施办法》转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


烟台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包括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区域交通影响评价。不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下辖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第五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和评审。

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和评审由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区及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和评审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1.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或混合类项目;

2.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福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牟平区、蓬莱区范围内计容建设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其他县市范围内计容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

3.需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200个的影剧院、文化场馆、会展场馆、体育场馆、园林与广场等场馆和园林类建设项目,以及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150个的社区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医疗类建设项目;

4.单独报建的高等院校、中专、成教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类建设项目;

5.客运场站、货运场站、停车设施等交通生成量较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6.需在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140米范围内或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7.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或位于交通敏感地段、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区域交通影响评价:

1.区域内地块邻近、建设时序相近、出入口相近的若干个建设项目应一起进行区域交通影响评价;

2.在烟台市行政区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及各区新编控规并且以新建为主的街区;

3.相关部门要求开展区域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八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区域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区域开发部门或区域内的建设单位联合组织编制。

编制机构应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乡规划、工程咨询、工程设计等相应资质或具有交通影响分析的技术能力与经验。

第九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以批准的城市和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以交通调查分析及预测为支撑,编制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和烟台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突出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并应当进行类比案例的交通调查分析。

第三章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和评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乡规划、工程咨询、工程设计等相应资质或具有交通影响分析的技术能力与经验,必要时针对重大项目可组织专家评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不得从事同一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

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按照下列流程进行评审:

1.建设单位完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申请后,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3.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审核不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评审意见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报审。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根据相关的规范和标准,针对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等进行评审,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的依据。

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价意见。

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重新评审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评审意见存在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评审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的,应另行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或专家重新组织评审。复审结果作为最终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将批准后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采用委托或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同一机构不能从事同一建设项目、区域的方案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机构及专家在评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导致交通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财政保障

第十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分析、评审和邀请专家等有关费用应从部门现有经费中统筹予以解决,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费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单位可认定不合格,应按本办法要求重新编制。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的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进行修订后备案。区域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的有效期为5年,区域交通影响评价清单内的项目在其有效期内报建的,报建阶段可以不再开展单个项目的交通影响影响评价工作;有效期期满后应开展区域交通影响整体跟踪评价工作,重新编制评价报告,由相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第二十一条 不在本办法规定内的其他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或执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由市公安局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载 打印 关闭 分享: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