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对交通影响评价与城乡规划体系的关系、技术方法要求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国务院2012年《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
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协调城市开发与交通关系的一项技术性措施,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城市发展的引导作用,减少项目建设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得城市开发更加合理,促进用地开发与交通的良性互动。为落实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的有关要求,研究出台我市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政策办法,对于规范我市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9月27日,市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出台了《烟台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财政保障和附则。
第一章:办法的总体情况,包括办法颁布的目的及相关法律、规定办法等,交通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分类,办法适用范围,主要涉及部门及单位工作分工。
第二章: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相关规定,包括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条件、区域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条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组织单位、编制机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三章: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的相关要求,包括报告审查和评审的负责部门、评审流程和相关具体事项,也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的效力。同时对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资格做了规定。
第四章:财政保障,主要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和评审的费用统筹方式。
第五章:附则,包括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办法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