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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0600312804606F/2021-51079 主题分类: 工商,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财政_金融_审计
成文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08-30
发文机关: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优化金融信贷 营商环境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烟金监字〔2021〕49号


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各区市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各区市监管组: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着力提升金融信贷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增强金融信贷服务可获得性和便捷性,促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造线上融资生态圈,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度

(一)做强用好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推进涉企信用信息、银行保险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全覆盖”,实行银企对接、征信评级、助贷服务、贷后监控、应急转贷、还本续贷、风险处置闭环式管理,进一步增强企业融资服务能力。加强服务平台运营管理,稳步扩大企业注册数量,通过数据“多跑路”实现企业“少跑腿”,为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一站式线上金融服务。

(二)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推进大数据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为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简便的融资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题。鼓励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服务平台的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优良的企业给予无抵押信用贷款。积极推动银行机构与税务部门深入开展“银税互动”,进一步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将“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实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运用。

(三)稳步推进供应链金融。充分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导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烟台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推动线上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创新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努力扩大供应链金融规模。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依托烟台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线上确权确认,及时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融资,将政府采购“订货单”变成“提款单”,有效缓解中标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

(四)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各银行机构要在坚持巩固线下服务优势的同时,加大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应用,综合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移动终端等开展线上信贷审批,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信贷审批时间、减少申报材料,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争取真正实现银行贷款“最多跑一次”。要全面推广使用“互联网+不动产抵押+金融服务”模式,个人客户和企业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同时,一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做到只进银行“一扇门”、抵押登记“不见面”。

二、加强金融信贷政策引导,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

(五)健全完善金融机构设置。提高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匹配度,支持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法人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积极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县域网点,鼓励中小商业银行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推进设立科技支行、小微支行等特色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大中型银行机构,结合自身经营及风险管理实际,将一定额度的小微信贷业务审批权限逐步下沉至基层分支机构,扩大基层网点自主审批权限。

(六)持续扩大信贷融资规模。综合运用央行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争取和扩大信贷投放规模,精准缓解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对于符合再贴现政策要求的涉农票据、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票据及科技、绿色、制造业等领域票据给予优先支持。各银行机构要简化贴现业务流程,开设票据贴现“绿色窗口”,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围绕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总体目标,各法人银行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其他银行机构积极落实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层层细化落实责任,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等指标考核任务。

(七)不断提高信贷服务质效。各银行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在信贷资源配置、信贷授权、绩效评价等方面对小微企业进行重点倾斜支持,充分满足小微企业有效融资需求。建立小微企业“白名单”制度,银行机构应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采取逐一对接、“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尽快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例,以及首次获得银行贷款客户的比率(首贷率)。

(八)降低信贷融资成本。全面落实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降低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即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成本。要抓紧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通过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行为,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三、推进无还本续贷和应急转贷,提升金融服务时效性

(九)深入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各银行机构要主动与企业对接,对于仍有融资需求的,要督促企业提前准备续贷资料,银行机构应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按照“应续尽续、应贷尽贷”的原则及时办理无还本续贷,实现客户续贷“零等待”。加快推进无还本续贷业务增户扩面,逐步提高无还本续贷笔数占到期贷款笔数的比例、无还本续贷金额占到期贷款金额比例,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十)健全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完善应急转贷服务协调机制,为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慢的问题。鼓励支持各区市通过财政资金、国有投融资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出资建立应急转贷机构。积极推动应急转贷机构备案纳入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向省级转贷引导基金申请借款或配资。

(十一)创新续贷转贷产品和服务。各银行机构应积极加强无还本续贷金融产品服务创新,积极推广循环贷、年审制贷款、展期续贷、分期还本付息等贷款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研发适合小微企业、具有本行特色的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产品,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健全完善续贷转贷制度体系,建立专门的续贷转贷绿色审批机制,减少业务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对于申请办理无还本续贷和应急转贷业务的企业,银行机构不得以此作为下调企业评级、授信的因素。

四、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提升金融服务普惠面

(十二)坚守担保主责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和“三农”主体,并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十三)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各区市政府要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和风险补偿,切实提升融资担保能力。用足用好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分险政策,积极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加入国家融资担保体系,实现银担机构风险分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政策引导、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

(十四)加大降费让利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合理降费,坚持保本微利运营,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对单户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再担机构原则上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收费,分别不得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0.3%。鼓励有条件的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一定阶段内免收担保再担保费。

(十五)推进担保业务创新。在开展企业贷款担保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电子保函、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批量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新业务,全力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要。不断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运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机动车、生物资产等动产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排放权、排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订单等权利进行担保融资,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

(十六)优化担保业务流程。在实行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担保业务受理初审、上会评审、核保放款审批等程序进行全面优化,做到银行、担保机构同步受理、同步调查、同步授信,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充分用好“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切实发挥银行机构服务网络、风险控制和技术能力优势,努力实现担保业务批量化,大幅提高融资担保服务效率。

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服务多样性

(十七)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强化企业资源摸排筛选力度,每年着力挖掘推荐一批省级、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动态调整上市后备资源库,保持企业上市工作连续性。不断深化与证监部门、沪深交易所、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定期举办规范改制、投融资对接、走进沪深交易所等活动,为企业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全方位增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水平。发挥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作用,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加快上市进程。落实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为企业挂牌上市提供支持。

(十八)鼓励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抓住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机遇,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鼓励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充分运用债券融资奖励政策,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做好企业发债辅导推介,引导企业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十九)大力发展股权投资。研究制定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全面提升我市股权投资产业发展质效。发挥政府引导基金撬动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力度。拓宽投融资对接渠道,支持股权投资机构优先投向独角兽、瞪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等产业部门认可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以及拥有高价值知识产权的企业。对于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优先列入省、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拓宽股权投资机构退出渠道。

六、优化融资服务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

(二十)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有条件的区市要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尤其是信用贷款予以风险补偿,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予以贷款担保。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二十一)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体系。进一步突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特征,逐步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二)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健全完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担保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各银行机构要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激发基层机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

(二十三)改进优化政金企对接方式。切实改进传统政金企对接的组织开展方式,由综合性对接向分行业、分领域专场对接转变,实现金融供给侧和需求侧精准对接。充分运用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撮合功能,由一次性银企洽谈对接向持续性、常态化的线上融资对接转变。聚焦企业具体困难和金融需求,采取一企一策、一企一议的方式切实解决企业的具体问题,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充分发挥“金融管家”“金融辅导员”“金融顾问团”作用,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主办银行制度,打通金融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二十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面对接“金安工程”,充分利用金融风险防控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测力度,努力做到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完善不良贷款化解处置工作机制,全面压实银行机构主体责任,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处置工作力度,确保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持续“双降”。

(二十五)全面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深入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推进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打早打小”“苗头治理”,全面压缩非法集资生存空间。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全力配合政法部门持续开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规范金融市场,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十六)鼓励支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鼓励支持各金融机构、各区市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探索,在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打造更多的金融信贷营商环境“单项冠军”。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科技、服务、管理创新,形成更多可在全市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带动全市金融营商环境不断优化。金融监管部门将通过不同方式和渠道对各金融机构的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各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改善提升情况及满意度测评结果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市政府对银行机构考评体系,充分调动银行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性。

(二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级主流媒体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各金融机构利用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网点大屏幕、宣传栏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本机构在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面的创新做法和工作成效,主动公开公示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增强工作透明度。各金融机构要主动深入走访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做好产品服务、政策措施的宣传普及,提高金融服务主动性。

各区市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确定的政策措施,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制度办法,确保各项政策精准落实到位。各区市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的具体落实情况,请于2021年9月10日前书面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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