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免费规定的通知
烟卫妇幼〔2021〕6号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开发区、高新区管理办公室: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将原重大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中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调整至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新调整至划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将“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列入“基本避孕服务项目”。
根据《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规定夫妻一方户籍在烟台市内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妇女,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按照项目定额支付费用,标准参照市医保局《关于贯彻烟政办发〔2019〕24 号文件做好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烟医保发〔2019〕63 号)规定,定额为180元/人,由区市卫生健康局确定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免费实施,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列支。2002年原市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联合印发的《烟台市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意见》规定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术30元/例不再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果生育保险相关支付规定有调整,该规定同时调整。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于9月底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妇幼科备案。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