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司法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司〔2021〕53号
各区市司法局、财政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推动和保障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司〔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各区市可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市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
烟台市司法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
(信息属性:主动公开)
烟台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推动和保障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司〔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所属单位或个人的费用。
第三条 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范围。
第四条 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包括: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值班、认罪认罚法律帮助等服务事项;
(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例评选、案件质量评估、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五条 法律援助补贴根据不同法律服务形式,分为办案补贴、值班补贴、法律咨询补贴、法律帮助补贴、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案件质量评估补贴、奖励补贴等类型。
第六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和服务形式不同,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代拟法律文书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的费用。差旅费中所包含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标准参照同级财政差旅费有关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以办案实际天数测算。邮电费、印刷费按实际支出确定。调查取证费、代拟法律文书费等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
第二章 办案补贴标准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后,根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办案区域、办案时长、办案质量等因素支付办案补贴。
第八条 民事、行政、劳动仲裁等案件补贴
案件审理机关在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开发区、高新区、牟平区的,直接费用500元至700元,基本劳务费服务天数为4天至6天,每件补贴标准为1700元至2500元。
案件审理机关在上述六区之外的区市的,直接费用700元至900元,基本劳务费服务天数为5天至7天,每件补贴标准为2200元至3000元。
案件审理机关不在烟台市行政管理区域内的,直接费用900至1500元,基本劳务费服务天数为6天至9天,每件补贴标准为2700元至4200元。
第九条 刑事案件补贴
(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
案件审理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均在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开发区、高新区、牟平区的,每件补贴标准为900元至1200元。
案件审理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不均在上述六区之内的,每件补贴标准为1200元至1500元。
(二)审判阶段刑事案件
案件审理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均在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开发区、高新区、牟平区的,直接费用500元至700元,基本劳务费服务天数为4天至6天,每件补贴标准为1700元至2500元。
案件审理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不均在上述六区之内的,直接费用700元至900元,基本劳务费服务天数为5天至7天,每件补贴标准为2200元至3000元。
第十条 在共同诉讼案件中,首件按原标准支付补贴,受援人每增加一人,增加补贴200元,累计增加人数以100人为上限。
第十一条 曾代理仲裁或者一审,又代理一审或者二审的案件,代理后一程序的案件按补贴标准的80%支付。
第十二条 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案件标准的两倍。
第十三条 非完整性法律援助案件按照相应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
承办人已完成会见、制作询问笔录或者代书的,按相应案件补贴标准的20%发放;
承办人已完成阅卷或调查取证的,按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30%发放;
承办人已递交起诉书、答辩状或辩护意见,按相应案件补贴标准的20%发放;
承办人已参与庭审工作的,按相应案件补贴标准的20%-30%发放。
以上补贴可累计发放。
第三章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热线平台、服务大厅等场所值班的或者在有关单位、场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每日补贴300元。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对案件进行研讨、质量评估或者评选的,每名专家每次补贴600-1000元。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为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件增加补贴800元。
第十七条 受援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盲聋哑人等需要翻译的,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翻译费以实际费用据实报销,报销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归档、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归档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承办职责,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按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要求提交结案材料,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核确认,对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办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提交的结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证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四)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五)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六)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八)在值班期间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有其他违反值班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发放基本劳务费用,办案直接费用从法律援助机构日常运行经费或者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9日。《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行[2015]2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