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应急〔2021〕38号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台:
为进一步规范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市局制定了《烟台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烟台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土地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规划功能定位和区域内建设工程性质,科学客观确定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有重点、分阶段开展区域评估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以工程建设需求为导向,以提供精准便捷的公共服务为目标。
在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除下列建设工程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可直接根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不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核工程: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坝高超过200米或库容大于100亿立方米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米的1、2级大坝;
(三)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五)油气储运工程:《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米的特大桥;
(七)铁路工程: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的铁路桥梁;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九)水运工程: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未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工作质量。
(一)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当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经验。
(三)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签名,承担机构加盖公章。
(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机构应当提供成果报告、技术图件、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的使用说明,并负责培训使用人员和后续的服务支持。
第八条 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对评价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是质量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机构应当在开展工作前编制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方案,并严格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方案、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告应当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DB 37/T 3646-2019)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地震局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机构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并在项目通过技术审查30日内将全部数据与成果资料提交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由评价区域内建设单位免费共享。建设单位应依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根据建设工程类型,严格落实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四条 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区,若发生重大国家政策调整、重大技术革新,地震构造有重大新发现或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导致地震背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发布了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评价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原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