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印发《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烟金监字〔2021〕58号),该文件主要是根据今年以来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就进一步推动我市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作出安排,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
2019年6月,根据省、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鲁金监字〔2018〕58号),我局制定下发了有关工作通知,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事项办理过程相关的审批要件进行了精简,并对设立变更辅导、事中事后监管等提出了要求。今年5月、7月,国务院、银保监会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5号),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9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基于上述工作要求,结合全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工作实际,对原鲁金监字〔2018〕5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我局依照上级部门新的工作部署及安排,及时制定印发了本文。
二、修订依据
本文件修订起草的依据如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5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鲁金监字〔2021〕196 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53 号)等。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简介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重要性,第二部分对如何做好全市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提出了五点要求,第三部分对进一步强化融资担保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规定。此次印发的文件相较2019年通知,主要对以下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再次对申报材料要件进行了精简,新设融资担保公司要件由21项压减为18项,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到省内设立分支机构要件由17项压减为14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和分立要件均由11项压减为10项,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要件由9项压减为8项。此外,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服务的具体流程要件等信息,可以通过烟台政务服务网市级网上政务大厅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厅进行查看。
二是增加了部门协同监管内容,加强与人民银行、烟台银保监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协调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增添了信用联合惩戒等事中事后监管内容,明确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四、关于施行日期和有效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孟娇,联系电话:0535—678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