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财政局先后印发了《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烟台市市直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不断完善、细化、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鲁政字〔2020〕87号),蓬莱区已于9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为规范市直机关公务人员到蓬莱区执行公务的报销管理,结合烟台实际,在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1、市直机关公务人员到蓬莱区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继续执行《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行〔2014〕9号)等规定,按要求报销差旅费。
2、根据潮水镇已划归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的实际情况,市直机关公务人员到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开展接送站等公务活动,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3、考虑政策延续性等因素,原《关于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烟财行〔2016〕12号)继续执行,市直机关公务人员到烟台国际机场,乘坐机场大巴所需的费用,按城市间交通费由单位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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