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数据库_烟台市 > 部门政策文件_烟台市
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44R/2020-48716 主题分类: 农业_林业_水利,水利
成文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3-26
发文机关: 烟台市河长制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河湖管理员 管理办法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河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河长办字〔2020〕4号

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河湖管理员队伍建设,提升河湖管护能力水平,市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了《烟台市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经市级河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河长制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烟台市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湖管理员(包括开展河湖巡查、管护、保洁工作的农村水管员、河道管理员、水库安全员等,以下简称河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河湖巡查能力和管护水平,根据《山东省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和《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河管员管护职责

第二条 河管员应当宣传河湖管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宣传保护河湖、依法治水的有关知识,宣传河湖管护专项行动及取得的成效;通过巡查及时发现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各类河湖问题,做好日常保洁工作,纠正涉河湖的不文明行为,协助处置河湖违规违法事件。

第三条 河管员对于责任范围内的河湖,原则上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对河湖问题出现频率较多,穿越人口密集区(城区、县乡驻地、村庄)、涉及重要水源地的河湖应加密巡查频次。

第四条 河管员巡查发现河湖问题,应使用移动终端软件,将问题类型、事件地址、事件照片、问题描述等进行记录。在职责范围内且有办法解决的应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并跟踪事件办理进度。对严重破坏河湖生态的违法问题应及时制止、处置,对巡查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第一时间向水利、综合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或河(湖)长、河湖警长报告。

第五条 河管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执法、调查处理涉水案件或纠纷、引导公众参与河湖管护等工作。落实上级河湖长及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河管员选聘任用

第六条 河管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有吃苦耐劳精神,愿意履行河管员职责义务,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

(二)年龄18—65岁,性别不限。同等条件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过水利、环保工作或相关专业毕业人员、表现优秀的退伍军人、中青年、能够熟练操作电脑和移动终端软件或文化程度较高者、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优先录用;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熟悉相关河湖,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七条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组织选聘工作,可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应统一制定县级选聘办法,工作开展规范透明。乡镇(街道)根据岗位需求制定河管员配置使用计划,各县市区审核后,组织完成选聘工作,并将人员信息录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河管员原则上实行“两年一聘、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应及时终止聘用。

第八条 河管员岗位配置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在辖区内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巡河频次,又要保证巡河质量,原则上每名河管员负责河段长度不超过4公里(水库按水岸线长度计算)。

第四章 河管员日常管理

第九条 河管员队伍实行“谁聘用、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乡镇(街道)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河管员应当在乡镇(街道)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河湖管护工作、履行河湖管护职责,各县市区负责对河管员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抽查考评等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将河管员教育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分类分阶段进行。岗前培训不少于2天,培训内容侧重上岗履职前应掌握的河湖管护基本知识和业务要求;年度培训不少于2天,培训内容侧重河湖管护知识技能更新。注重创新培训形式和内容,通过多种方式总结推广河湖管护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立健全河管员日常管理制度和常态化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河管员队伍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移动终端软件规范河管员巡河工作。规范巡查日志和记录,集中研究提出涉河湖问题处理措施,确保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十二条  河管员应当熟练使用移动终端软件开展河湖日常管护工作。河管员队伍出现人员调整的,应当及时进行系统信息更新。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制定河管员考评办法,规范和指导河管员巡河管护工作成效考核评价工作。考评结果作为河管员解约、续约、补贴发放、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五章 河管员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河管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组建河管员队伍,统筹保障河湖管护经费,确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水利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负责指导河管员选聘、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河管员要积极收集反映民意、搭建沟通桥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优先安排解决。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河管员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大力宣传优秀河管员先进事迹,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群众对河湖管护的支持和认可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河管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载 打印 关闭 分享: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