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自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以来,河湖管理员(包括开展河湖巡查、管护、保洁工作的农村水管员、河道管理员、水库安全员等)在河湖问题排查整治、河道日常监管和保护,维护良好水事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河管员人数的不断增加,各区市对于河管员的选择、聘用、工作职责、工作标准等要求差别较大,缺乏统一的规范原则和参照标准。
二、政策依据
根据《烟台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山东省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和《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相关要求,烟台市河长制办公室起草了本办法,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经市级河长审阅同意后,予以发布。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加强烟台市河湖管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巡查能力和监管水平,巩固和扩大河湖管护成效。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分总则、河管员管护职责、河管员选聘任用、河管员日常管理、河管员保障机制及附则六章内容,共十七条。
一是明确河管员工作职责,在政策宣传、日常巡查和管护保洁方面发挥作用。二是明确河管员选聘条件,在思想上、身体条件和工作态度等方面具备一定素质,提出聘用程序和河段设置要求。三是规范河管员管理,明确管理主体,在业务培训、工作考核、人员更换及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提出原则性要求。四是提出河管员保障工作要求,对部门协同管理、资金保障、选聘指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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