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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0-4378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国土资源_能源,土地,城市规划
成文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0-11-26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老岚水库 工程建设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老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烟台市老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烟政字〔2020〕50号


福山区、牟平区、栖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老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老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烟台市老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山东省烟台市老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结合库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老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产生活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老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形成“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县相关部门应在乡村振兴、产业开发、文教卫事业发展、高标准农田及水利建设等方面,对库区和安置区给予政策倾斜支持。

第五条  库区开发应当在科学论证和规划的基础上,注重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综合利用,改善库区生态环境。

第六条  在老岚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土地征用线范围内建设及人口迁入政策,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烟台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烟台市老岚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执行。违反上述通告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及迁入的人口,一律不予认定和补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老岚水库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移民安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指导、督促、检查等。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其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法定职责,做好土地规划调整及土地征收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库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职能调整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安置房工程施工图审查,指导三区市做好安置房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相关专项设施迁(复)建,由项目法人委托烟台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管。其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国道、省道交通专项设施的迁(复)建工程,配合协调国铁济南局做好相关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水利专项设施迁(复)建工程;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文物开发保护及相关迁(复)建工程;烟台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电力专项设施迁(复)建工程;中国联通烟台分公司、中国移动烟台分公司、中国电信烟台分公司、山东广电烟台分公司、中国铁塔烟台分公司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各自网络通讯相关专项设施迁(复)建工程。

第八条  福山区、牟平区、栖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区市政府)是老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搬迁动员、移民安置、社会稳定以及集中安置点的规划、设计、报批、建设等工作;按照与烟台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责任状、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和费用“双包干”协议,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等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老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及补偿、移民安置实施、工程协议签订、资金申报和结算、工程进度控制及工程验收等工作,做好集中安置房建设成本控制,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设施的迁(复)建工程,配合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设施的迁(复)建工作;

(二)编制提报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三)组织配合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共同做好前期工作,确认实物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推进措施;

(四)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移民安置专门工作机构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五)按审定的建设征地实物指标及补偿投资数额,组织分解到权属人;

(六)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移民安置总体规划设计基础上开展移民集中安置点详细规划及勘察设计,并充分征求群众对安置房的意愿,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标准、户型、公共配套设施及集体性资产收入项目;

(七)负责移民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管好用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稽查和审计;

(八)负责组织、管理移民生产技能培训;

(九)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补偿标准等宣传;

(十)负责工程建设进程中有关协调和保障工作,受理、办理移民投诉、控告、检举、信访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保证社会稳定;

(十一)接受移民监督评估,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项目自验,编制移民安置工作的检查验收报告,配合市级初验、省级终验;

(十三)负责移民资料的收集及档案管理;

(十四)负责水库工程建设及征地移民安置的遗留问题处理;

(十五)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主要职责。

项目法人由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主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批复的老岚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等,与三区市政府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和费用“双包干”协议;

(二)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老岚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相关专项设计等前期工作,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三)配合做好工程立项审批,负责办理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用地手续;

(四)负责老岚水库工程资金的筹措、拨付及监督管理;负责枢纽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以及三区市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负责提出年度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等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拨付;

(六)参与、指导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配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稽查、审计等;

(八)参与处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统筹负责做好相关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条  依据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三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移民安置工作,实现移民安置进度与枢纽工程进度同步,移民搬迁与专业项目迁(复)建同步,移民生产安置与移民生活安置同步。

第十一条  搬迁范围。

根据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11个村实行整村搬迁,分别为:福山区回里镇前富村、茂芝场村2个村;牟平区观水镇宫格庄村、井子洼村2个村;栖霞市桃村镇梁家村、艾子夼村、店西庄村、铁口村、西宅村、陈家疃村、迎旭埠村7个村。7个村只搬迁淹没区及影响区人口,分别为:福山区回里镇后富村;牟平区观水镇张家村、沟南村、后半城村3个村;栖霞市桃村镇荆子埠村、大庄村、油家夼村3个村。对非淹没区及影响区人口的移民安置,三区市政府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做好规划安置。

第十二条  库区搬迁人口及移民身份认定。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无误后予以确认。

(一)库区搬迁人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库区搬迁人口:

(1)居住在库区搬迁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

(2)长期居住在库区搬迁范围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

(3)上述家庭中超计划出生人口的无户籍人口;

(4)暂时不在库区搬迁范围内居住,但有户籍、住房在库区搬迁范围内的人口,如升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学生、外出打工人员等;

(5)在库区搬迁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人口,如复转军人、学生、刑满释放及服刑期未满人员等;

(6)经市级移民安置专门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共同认定应纳入的人口。

户籍在库区搬迁范围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户籍在调查范围内,但无住房和土地在库区搬迁范围内的“空挂户”,不计为库区搬迁人口。

(二)库区移民身份界定。由三区市政府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鲁政发〔2006〕84号)进行库区移民身份界定,最终以水利部核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准。

第十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搬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点集中安置、在原村庄附近分散后靠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根据群众意愿和自身条件,部分淹没的非整村搬迁移民可自愿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中的一种。整村搬迁移民,只可选择集中安置或货币补偿。福山区集中安置点设在回里镇谭家庄村附近,牟平区集中安置点设在观水镇政府南侧附近,栖霞市设两个集中安置点,分别设在桃村镇政府北侧附近和陈家疃村北区域。

对宅基地外未纳入置换范围的集体、个人的合法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由三区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安置点集中安置。

根据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集中建设安置房,集中安置点用地采用国有土地划拨方式。房屋办理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交易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区市政府如果采用土地出让方式,可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区市政府在征求搬迁移民意愿后确定建设户型,按审核批准的“安置点总体规划”,负责移民安置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在建设集中安置房时,当地政府要在合理控制房屋建设成本的同时,按照“双包干”协议约定,保证安置房建设质量。

(一)房屋置换方案。集中安置区安置房面积(简称置换面积)按合法宅基地面积1:0.9比例确认,其房屋、装修及院落内的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再给予补偿。

(二)房屋置换原则。选定户型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置换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置换原则,由三区市政府研究制定。

(三)购房困难户补助。置换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仅有一套住宅房屋的移民户,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户型选房安置,差额面积由三区市政府给予补助。2019年3月28日禁止新建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后因分户或房屋交易等原因而导致置换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移民、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由移民户向三区市政府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可由三区市政府对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资金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集中安置房先行建设,具备入住条件后,根据老岚水库工程建设需要,分批迁入。

三区市政府在集中安置点建设时,应按规定要求建设老年活动中心、幼儿园、卫生服务站、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统筹建设小棚、车库或地下停车位。

第十五条  分散后靠安置。

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置换面积×2500元/平方米-新批宅基地土地费用”给予补偿。

三区市政府按照现行农村宅基地政策,在原村庄附近提供宅基地(对移民原合法宅基地已予以补偿的,新建房屋的宅基地费用应自行承担),利用房屋征迁补偿款由移民自建或委托政府建设安置房。具体实施办法由三区市政府研究制定。

宅基地土地规划调整、分配管理以及房地一体不动产证书办理等工作由三区市政府负责。

第十六条  货币补偿。

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置换面积×2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移民,应提供有效房产证明,签署自愿放弃房屋安置承诺,经本人同意并经所在村委会、镇政府签署意见,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拨付至其本人。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老人,自愿选择在养老机构进行安置的,经本人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其补偿补助费由所在镇政府按季度拨给养老机构,专门用于养老费用支付。

第十七条  移民生产安置。

以农村有土安置为主,自谋职业、二三产业、社保安置、后期扶持等多种安置方式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生产安置。

(一)生产安置人口计算。以村为单位,按征收耕园地面积除以该村人均耕园地面积确定基准年生产安置人口。

(二)生产安置方案。有土安置原则上以村为单位进行安置,抬田造地形成的新增土地,优先用于村内调整土地;具备条件的,可由三区市政府组织村内或邻村调整土地安置,用于保证移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三区市政府应尊重群众意愿,对愿意耕种土地的继续耕种剩余土地或就近耕种抬田造出的土地,不愿意耕种或耕种不方便的将土地折成股份流转给合作社,合作经营收益按入股比例分配。

移民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自谋职业的,不再予以调整分配农业生产所需耕地等生产资料,可采用自谋职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要有处于非淹没区的房产,有一定的技术专长或有经营能力,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认定。

三区市政府应采取发展移民增收项目、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组织移民培训、集中建设网点房等多种措施增加村集体和移民收入。在集中安置房建设时,可考虑适当的商铺建设(村集体按成本价购买,购买商铺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商铺所得收益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三区市政府组织镇、村另行研究制定。

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政府补贴、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缴费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及有关规定。

对水库移民实行后期扶持,执行《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鲁政发〔2006〕84号)及有关规定。

(三)生产安置资金来源。所需资金来源于淹没区和影响区村耕地、园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含零星果木)补偿费。

第四章  补偿补助费

第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4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临时征用土地补偿费。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3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三区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房屋补偿费。

(一)已纳入安置房置换范围的房屋不再予以补偿。

(二)对宅基地外未纳入置换范围的集体、个人的合法房屋及附属设施,由三区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补偿标准。

(三)未纳入置换范围的合法非住宅房屋装修补偿,由三区市政府自行研究制定补偿办法及标准。

第二十条  搬迁补助费。

包括搬迁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运输、误工补助等费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山东省烟台市老岚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定的每人1600元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由房屋所在区市政府负责组织与物权人(房屋所有人)签订,并留存影像资料。协议文本由三区市政府按统一格式编印。

第二十二条  注销登记办理。

在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时,由三区市政府组织收集所征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具体证件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书;

(二)双方之间买卖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需提交双方的买卖协议;

(三)征地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征地户需提供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书,并经登记机关认可的材料。

以上证书收缴齐全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

第二十三条  补偿补助费支付。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批复的老岚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按程序拨付到三区市政府,由三区市政府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农副业设施等补偿费,由三区市政府按程序兑付给相关权利人。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应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党员联席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应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

(三)户口迁出村集体(包括安置区)的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移民,与同村有土安置移民享受同等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政策。各村若有需要分配到移民个人的补偿收益,可折算成货币一次性兑付给本人。具体政策由三区市政府自行制定。

(四)集中安置的移民,在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时,未纳入置换范围的房屋、附属设施等补偿费以及搬迁补助费等可用于缴纳置换安置房购房款,并在选房前缴清;如有剩余,则在移民腾空房屋后一次性付清。如变更安置方式或户型,将依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约定,在补偿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

(五)分散后靠安置的移民,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后,支付房屋、附属设施等补偿费以及搬迁补助费。

(六)货币补偿的移民,在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并签署自愿放弃房屋安置承诺后,支付房屋、附属设施等补偿费以及搬迁补助费。

(七)补偿补助费由所在区市政府通过“一卡通”等方式发放给移民户。

第五章  专项设施及企事业单位迁(复)建

第二十四条  专项设施及需要迁(复)建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给予补偿。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复)建费用,由三区市政府及有关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按初步设计批复的专项设施(包括输变电线路、通讯线路、广播电视线路、四级以上公路等)迁(复)建内容和投资,与烟台市级主管部门、单位签订建设包干协议,由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设计专业要求和迁(复)建包干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并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由三区市政府根据移民安置任务和费用“双包干”协议,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设计变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三区市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监督评估单位、设计单位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法人。

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三区市政府应严格执行并按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统计报表,经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法人。

第二十九条  按照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由三区市政府统一安排实施搬迁;已经搬迁并取得补偿和安置的,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限期移交项目法人,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不得干扰、阻碍或破坏其他迁建单位或移民的搬迁。三区市政府应会同项目法人、相关单位,做好移交后房屋、设施等拆除、清理工作。

第三十条  淹没专项设施迁(复)建项目在完成补偿额的90%后,产权人应在1个月内将已作补偿的全部房屋、土地、不可搬迁设施等有形资产的产权移交项目法人。

第三十一条  水库坝区、淹没区、影响区及移民安置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项目法人应会同文物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具体保护方案,切实做好库区文物的发掘、抢救和保护工作。

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纪念建筑、古树名木等,列入库区文物保护方案的,办理移民补偿后,归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文物进行盗掘、哄抢、藏匿、变卖,未经批准不得对文物进行拆除、改建或迁建。

第三十二条  三区市政府应做好移民集中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质量管理和进度、造价控制。对农村生产安置开发和相配套的水利设施项目、库区周边非等级道路项目,按照行业规定进行建设管理。

抬田工程由项目法人会同三区市政府按照批复的规划组织实施。

移民项目建设应接受移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库底清理由项目法人会同三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建筑物清理、林木清理、卫生防疫清理、卫生垃圾清理以及其他清理。

库底清理应在水库下闸蓄水前3个月内完成,并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禁止以各种名义在库区内滥采、滥挖。

第三十四条  移民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行业规程、规范及标准进行施工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期限及时移交给权属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房屋和附属设施补偿费及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防护工程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六条  三区市政府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设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配备专职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出纳人员,加强票据、印章管理,严格资金收支程序,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三区市政府不得擅自超标准、超规模使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三区市政府应按统一设置的专门会计账簿核算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执行统一的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不得做假账。

第三十九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孳息收入,应转增移民项目资金,纳入计划管理,用于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三区市政府应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确保报表内容与账簿记录一致,真实合法,客观完整;按规定编制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年度报表应附有详细的财务情况说明。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补偿费由三区市政府通过银行拨付到所在镇政府“征地移民安置”专户,由村集体提出使用计划并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十二条  其他费用。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移民监督评估费、技术培训费、咨询服务费等费用,由各方按照“双包干”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十三条  基本预备费。主要用于解决政策变化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物价大幅上涨等不可预见的费用,应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管理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使用。

第四十四条  市级移民安置专门工作机构、三区市政府、项目法人和市县财政、审计、移民部门应对移民安置工作及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使用和管理实行审计和稽察制度,对支付、使用及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五条  监督评估单位要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评估,对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出具监督评估意见。

第四十六条  市级移民安置专门工作机构、项目法人和市县财政、审计、移民部门应当对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规范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四十七条  三区市政府设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稽查、政府审计、财政监督、内部审计及检查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有关移民资金的使用包括移民实物补偿、专业设施补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费等项目的支付,以及村集体移民资金的管理,由三区市政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老岚水库移民档案管理工作,须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制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要求执行。市档案局、移民安置专门工作机构、项目法人负责老岚水库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三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工程移民档案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管;涉及移民工作的单位负责其承担任务形成的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或移交。

第五十条  移民档案工作应纳入各相关单位的移民工作计划和移民工作程序,与移民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五十一条  移民档案的形成和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并按规定向移民安置专门工作机构和项目法人归档或移交。要完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有效开发利用移民档案信息资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

第五十二条  移民档案的形成和管理部门应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文字、图表、照片、声像、实物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移民档案,分别按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业务规范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时,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查封等事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政府规定的期限、地点搬迁的;

(三)提出违法或违规补偿要求和条件,拒不配合移民工作人员商谈搬迁事项,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拖延搬迁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擅自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的;

(五)以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移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七)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工程施工、搬迁安置、清库或其他移民工作的;

(八)造谣惑众在移民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拒绝或拖延接管迁(复)建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和专业设施的。

第五十五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移民搬迁安置或造成移民资金损失、浪费和低效使用的;

(二)贪污、挪用移民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发放移民补偿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三区市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或实施期间有较大变更的,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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