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背景和过程
2011年11月,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烟台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烟建住房〔2011〕97号,以下简称《细则》),规范了烟台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机制。但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2014年《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颁布和 “三房合一”住房保障政策实施,且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全部超过5年,该《细则》已不再适应相关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为此决定废止该《细则》。
二、主要内容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签订已满5年可直接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由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直接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2、税费规定:2007年11月19日(含)以前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受让人按照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2007年11月19日之后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除正常税费外,房屋权利人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再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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