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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城乡建设_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17-11-11 发布日期: 2017-11-11
发文机关: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住房 交易管理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废止《烟台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废止《烟台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建住房〔2017〕5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地税局、有关单位:

2011年11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烟台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烟建住房〔2011〕97号),对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自2014年《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停止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政策,现实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该《实施细则》已不再适应相关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为此,决定废止《烟台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今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签定日计已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由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具体程序参照存量房转移登记执行。其中,2007年11月19日(含)以前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受让人按照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2007年11月19日之后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房屋权利人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再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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