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回所属船籍港休渔 5月1日12时烟台封海休渔

日期: 2024-04-25 15:20      来源: 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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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4月25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宋晓娜 通讯员 周可明)昨日,记者从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获悉,5月1日12时起,烟台将正式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

根据规定,北纬35度以北我省管辖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本省籍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在省内休渔的,统一安排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在省外休渔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外省籍渔船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而申请在我省休渔的,由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安排。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携带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5月1日12时前,所有应休渔渔船必须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渔船要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确保在伏休期间能够实时上报位置信息。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因避风、转港坞修、打捞浒苔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按照程序提前申报,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完成指定事项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由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跨县、跨市、跨省坞修的,需逐级上报由市、省渔业执法机构批准。伏休结束前10日内,原则上不再批准省内跨市和跨省坞修申请。

应休渔渔船不得随船携带渔具,出海的养殖渔船不得携带捕捞渔具。除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外,应休渔渔船不得越过我省海岸线外3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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