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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4-09320 成文日期: 2024-03-0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新闻报道

烟台发文加强直管公房管理 保障多方合法权益

日期:2024-03-06      来源: 大众网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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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曲津慧 烟台报道

日前,烟台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烟台实际,出台《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主要规定了产权产籍管理、租赁管理、租金管理、征收补偿、安全维修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办法》明确了“直管公房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提出直管公房所有权的设立、登记、转移、变更、注销及他项权利的设定等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直管公房管理机构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办法》提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工作由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承租人的管理。租赁直管公房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明确租赁事项及租赁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办法》禁止承租人以任何方式用所承租的直管公房进行典当或设立抵押等担保。《办法》要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经批准拨用及自修自用的直管公房,使用人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租、转让、空置房屋的,由直管公房管理机构收回房屋使用权或者按评估价格收取租金。

在保障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反面,《办法》要求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协议约定及时缴纳租金,不得拖欠,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确需改变的,须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办法》提出,直管公房征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规定,充分保障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直管公房需要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及时向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征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意见。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意见经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在直管公房修缮职责方面,《办法》明确了直管公房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安全使用管理,应当定期对房屋使用状况进行普查,掌握房屋完好情况,并根据房屋现状和季节特点,做好维修加固、白蚁防治、防风、防汛、防漏等工作。直管公房管理机构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已租赁的,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办法》禁止承租人擅自改建扩建直管公房、改变房屋结构,禁止承租人借故阻挠、妨碍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对房屋进行修缮和查勘,如因承租人阻碍正常维修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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