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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8XN/2024-08817 成文日期: 2024-02-04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日期:2024-02-04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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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原《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31日废止。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一线从业人员、局相关业务科室、法律顾问,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进行研讨论证,重新起草了《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征求了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烟台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所提意见均已采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烟台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出台目的

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四、重要内容

《办法》共49条,分总则、产权产籍管理、租赁管理、租金管理、征收补偿、安全维修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增直管公房核销管理相关内容。为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核销流程,《办法》增加第九条“直管公房因征收、置换等需要核销处理的,由直管公房管理机构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提交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批”和第十条“直管公房核销的,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好账务处理以及处置收入上缴工作”的表述。

(二)对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明确分为两类。历史上,直管公房住宅主要由职工所在单位福利分配给职工居住,该部分房屋具有保障属性,租金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为了保障该部分承租人的权益,《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单位福利分配、拆私房安置直管公房住宅的,执行成本租金,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状况、所处地段、管理成本等因素动态调整”,对其他直管公房,作为经营性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执行评估价格,按照相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内容。我市的征收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小于我市最低面积补偿标准45平方米的,补偿时按照45平方米补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按照该规定落实,但原《办法》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从有利于政策衔接、切实解决该部分住户实际住房困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考虑,《办法》第三十四条增加“直管公房住宅建筑面积低于我市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的,进行补偿时,建筑面积应当按最低面积补偿标准计算”的表述。

(四)增加了对“协议搬迁”如何补偿的规定。目前,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除了采取房屋征收的方式外,还有协议搬迁等模式,《办法》增加第三十六条“对采取协议搬迁等模式,需要腾空或者拆除直管公房的,按照本章执行”,对“协议搬迁”如何补偿也作出了补充规定,增加了直管公房遇到协议搬迁时补偿安置的可操作性。

(五)增加了对直管公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对直管公房的危房解危和安全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增第三十九条“直管公房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意见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解危技术方案和解危资金报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批”和第四十条“直管公房管理机构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已租赁的,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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