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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1-45789 主题分类: 工业_交通,财政_金融_审计,财政,工业_交通其他
成文日期: 2021-12-25 发布日期: 2021-12-25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自然资源 改革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政办发〔2021〕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4号),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8〕2号),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改革精神,在省对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整体框架下,科学界定、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市)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与区(市)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烟台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市级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全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城市地质调查、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海洋地质调查、海洋典型生态系统调查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级负责的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区(市)级经济发展急需的重要矿产勘查、区域性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及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调查、区域突发生态灾害预警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级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省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级政府部门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区(市)级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区(市)级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市级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省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级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区(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市级、跨区(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与监督实施,市级负责的国土空间类规划审查和体检评估,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与监督实施,全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级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国土空间类规划的编制与监督实施,区(市)级负责的国土空间类规划审查和体检评估,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区(市)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级负责的土地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调整制定,市级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中央、省、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的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区(市)级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区(市)级负责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土地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调整制定,区(市)及以下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受区(市)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具体落实,相关规划和制度明确由区(市)级落实的任务,授权农转用、委托土地征收的区(市)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将市级负责的食用林产品监管、种苗质量监管、林草种质资源调查、林业展会参展布展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生态修复,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森林保险,国家、省、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省与市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及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生态修复,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森林保险,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将市级负责的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市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核查、耕地保护激励,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和交流、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与维护,全市耕地、林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监管,省级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监管,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重点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级负责的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区(市)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耕地保护激励,区(市)级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监管,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级森林防火督导及市级森林防火物资购置,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场等防灾减灾,跨区(市)域、关键区域、其他重要敏感区域的森林防火及林业病虫害防治、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级负责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区(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隐患排查治理,区(市)行政范围内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市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等,落实市委、市政府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规划批后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的自然资源领域区(市)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8〕2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市要合理界定区(市)级与实行分税制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绩效管理。全面加强自然资源领域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强化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规章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5号)要求,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8〕2号),现就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市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跨区(市)生态环境规划、市级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的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制定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将全市主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执法监测、信访监测,全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市较大、跨区(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和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处理、污染纠纷协调解决,市级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辖区内非市级承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及执法检查,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将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市级生态环境装备和技术等能力建设,市级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及以下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陆源污染物入河(海)排海管理,河流、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等,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区(市)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区(市)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环境信息发布,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化工重点监控点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区(市)级生态环境装备和技术等能力建设、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等,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区(市)界、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市区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通过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的个别危险废物种类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海湾和海域综合治理,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区(市)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区(市)级生态环境领域政策、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生态损害赔偿涉及的有关事项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生态损害赔偿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8〕2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按照确定的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2号),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8〕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省与市县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框架下,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实际,合理划分市与区(市)公路、港航、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方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属于经营性的,由相应市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给予必要支持;属于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级(含市属企业)与区(市)级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区(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区(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高速公路。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市与区(市)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高速公路中除中央和省级负责部分外的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预控、监督检测评价;承担全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分级承担高速公路中除中央和省级负责部分外的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预控、监督检测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级事权。区(市)级承担高速公路中除中央、省和市级负责部分外的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2.普通国省道。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普通国省道管理机构运行、管理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具体负责省级委托的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事项的实施。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共同承担普通国省道城管路段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市中心区路段由市级承担,区(市)路段由区(市)级承担。对普通国省道改建、新建改线、养护大中修等区(市)级政府配套资金较大、地方财政负担较重的项目,市级可统筹考虑各区(市)具体情况,对部分财政困难区(市)给予适当补助。

区(市)级事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大中修项目省级投资以外的工程,对普通国省道改建工程(省定建设标准内,路基、路面及桥梁宽度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四车道一级公路、两车道二级公路,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里)和养护工程,区(市)级主要承担路基土石方、边坡防护、防护支挡、边沟等路基排水、特殊路基处理等路基工程,小桥涵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的停车区、服务区工程,绿化、环保和景观设计工程,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除工程监理费、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外的所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支出责任。普通国省道新建改线项目省级定额补助以外的工程和普通国省道改建工程中超出省定建设标准部分的相应支出由区(市)级负责。

3.农村公路。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全市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级事权。区(市)级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制,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市级可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县乡道倾斜。

4.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

市级事权。承担全市道路客运二级及以上客运站的站级核定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级事权。区(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三级、便捷客运站的站级核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招呼站的选址、设置及相应站牌的制作、安装、维护等;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车辆铝制班车牌、纸质包车牌、纸质临时班车牌、定制客运标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检票记录的制作。上述事项由区(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港航。

1.沿海港口。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市与区(市)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行业监管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按《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区(市)级事权。区(市)级承担港口政策制定、行业监管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按《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区(市)级负责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2.陆岛交通码头。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有关规划、政策制定、行业监管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级事权。区(市)级(含县属企业)承担政策制定、行业监管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所属陆岛交通码头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3.航运。

市级事权。承担全市水运专项规划、航运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级事权。承担区(市)本级水运专项规划、航运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三)铁路。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铁路建设运营市场化改革,促进全市铁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市与区(市)在产业培育期内给予适当扶持,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级事权。承担市级(含市属企业)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及相关审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由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和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市级或委托中央、省属企业实施。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市与区(市)按照“谁决策、谁承担”的原则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支线铁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同时,共同负责对全市有重大影响和区(市)较大直接受益的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或新建连接线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共同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卫等职责。市级(含市属企业)出资主要通过市级预算、政府债券等渠道筹集。

区(市)级事权。区(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征地拆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区(市)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管理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区(市)级或项目法人单位实施,也可委托中央、省、市属企业实施;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行提出的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或新建连接线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事项由区(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民航。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民用机场建设运营市场化改革,促进全市民航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市与区(市)在产业培育期内给予适当扶持,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以外的民航相关规划、政策制定及相关审批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市级控股的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根据全省机场资源整合的有关规定,与省共同承担省级控股管理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与省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与区(市)级共同承担非省、市级控股管理民用运输机场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含市属企业)出资主要通过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筹集。

区(市)级事权。区(市)级承担民航中除中央、省和市级负责部分外的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省、市级控股管理的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并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组织实施及支出责任。

(五)邮政。

市级事权。负责市级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共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快递进村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可委托有关邮政快递企业实施。

区(市)级事权。区(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六)现代综合交通运输。

1.运输发展。

市级事权。市级负责全市运输结构调整的统筹组织,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以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绿色交通发展、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等领域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宏观管理、监督评价以及市级交通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等职责,承担市级负责事项组织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区(市)级事权。区(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结构调整、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绿色交通及污染防治、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信息化以及区(市)级负责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等城市交通领域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以及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相关具体执行事项可委托交通运输企业实施。

2.应急保障。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市级(含有关企业)与区(市)共同承担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处置、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与交通动员能力建设管理、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跨区域海(水)上搜救、省以上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区(市)或有关企业实施。

区(市)级事权。区(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水)上安全监管、搜寻救助、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应对、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省以上区域性公路及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管理、维护、运营、征地拆迁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改革政策,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推动全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高质量创新发展。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区市要按照本方案强化投入保障,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区(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区(市)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区(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方案,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规制度,按照现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逐步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良性互动。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交通运输改革进程和各项改革措施及实施细则的出台,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现财政事权的科学、清晰、高效配置和有效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2号),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8〕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市级事权。将研究制定市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市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市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市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市政府、市有关指挥部(办公室)或市级部门联合区(市)组织的全市性应急预案演练,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根据隶属关系、市与区(市)工作职责等规定和区域受益、工作组织等因素,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区(市)级事权。将区(市)级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区(市)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区(市)级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区(市)级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市级事权。根据隶属关系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市属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市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市级消防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将市级以上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以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全市应急救援体系和机制建设及技能竞赛,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根据隶属关系、市与区(市)工作职责等规定和区域受益、工作组织等因素,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财政管理模式,市与区(市)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等规定调整支出责任。

区(市)级事权。区(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运行维护,区(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区(市)属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区(市)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区(市)级消防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市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管理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将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承担市级部门间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支出责任,区(市)级承担市与区(市)两级间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支出责任。

区(市)级事权。承担区(市)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管理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级事权。将市级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区(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检查、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区(市)级事权。将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市级事权。将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区(市)级事权。将区(市)级组织开展的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将市级以上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开展的跨区(市)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市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区(市)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区(市)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市级部门直接实施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将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承担市级部门间的监测预警系统互联互通支出责任,区(市)级承担市与区(市)两级间的监测预警系统互联互通支出责任。

区(市)级事权。区(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市与区(市)共同事权。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市级预案III级以上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市级以上启动应急响应的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包括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投保,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市级对部分区(市)承担的保费分档给予补助,其余保费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区(市)级事权。将其他由区(市)级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包括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按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有关办法要求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确定的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年度预算,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统筹安排市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适当加大对财政困难区(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区(市)级政府保障能力。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加快推进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对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确保本级承担的财政事权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三)协同推进改革。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要适时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地震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总体维持现行财政管理模式,今后若管理体制发生调整,根据管理体制、事权职责等因素调整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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