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生活补助的对象为具有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第三章 资助额度和资助条件
第三条 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额度为: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625元。
学生生活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于清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于清(校长)
副组长:孙海云(副校长)、李晓辉(副校长)、张娜娜(政教处主任)
组员:王卫卫、刘鹏飞、穆振秋、邢倩、于佳、赵慧颖、徐晓婷、赵冬玉、王小芳、李悦、黎霞、宋肖毅
第五条 学校资助管理体系分成三级。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中层领导、级部主任任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政教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成立由年级主任担任组长的年级认定小组,负责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表现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第五章 资助流程
第六条 生活费补助按学年申请,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七条 信息公开。通过召开教职工大会、学生大会、班会、家长会、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第八条 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如实填写由学校发给的《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九条 学校认定。由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小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次汇总、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班级评议小组采取家访、个别访谈、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困难等级。
年级认定小组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档次,并在年级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条 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一条 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上报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规范建档,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按时足额发放,按时将发放情况报送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及时准确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和执行管理,学校会计处要确保分别于5月31日前、11月30日前将春季、秋季学期助学金(生活补助)发放给学生。发放完成后,按照要求分别于7月31日前、1月31日前将春季、秋季学期资助情况及时准确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学校发放工作,杜绝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行为发生。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将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困难等级。
第十八条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将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小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