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泉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日期: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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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本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根据本单位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主动公开资质类和服务类两类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信息,包括机构简介、领导信息、公共服务职能等;

(二)资质标识信息,包括机构及人员标识、设备及技术许可、研究平台情况、医疗服务及药品耗材价格等信息;

(三)环境导引信息,包括交通导引、内部导引、公卫措施、安全警示及应急指引等信息;

(四)诊疗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专业介绍、就诊住院须知、预约诊疗、检验检测、分级诊疗、远程诊疗、特许诊疗、社区服务、临床研究等信息;

(五)行风与投诉信息,包括招标采购、行风建设、依法执业自查、医疗秩序、投诉途径、纠纷处理等信息;

(六)科普健教信息,包括健康科普、健康教育等信息;

(七)便民服务信息,包括咨询服务、特殊人群服务、收费查询、医保服务、复印病历等信息;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单位的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根据服务范围,通过多种形式公开:

(一)通过招远市政府网站(www.zhaoyuan.gov.cn)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同时,通过本单位新媒体(微信名:招远市泉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

(二)在办公和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指示牌、触摸屏等方式公开。

(三)通过咨询台、服务台放置便民服务手册、明白纸、信息须知等方式公开。

(四)通过设置机构标识、人员岗位标识、便民服务标识等方式公开。

(五)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传播媒体进行公开。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各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直接责任人,要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监督科作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主动公开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单位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制度、指南、目录等;

(五)履行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审核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业务科室制作形成相关信息后,应于信息形成后7日内填写《信息发布审查登记表》,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性信息分别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通过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直接发布;重大、敏感性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定后通过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发布。确保发布的信息及时全面、内容准确、数据可靠。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要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十四条对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业务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业务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和处理机制,涉及发布信息涉及其他科室或其他单位要主动征求意见,确保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和内容准确一致。

第五章 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制定和完善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的类别、时限和责任科室,根据信息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和角度。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读网制度,严把信息发布质量关,对通过网站和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定期逐条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及时更新、重要文字错漏、断错链、严重表述错误等问题,做到每月信息公开有数量、有质量、有进度、有效果。

第十八条  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咨询回应

第十九条  本单位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第二十条本单位应当将接受咨询的途径通过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开,提供现场咨询的,要明确咨询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二十一条  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咨询电话:0535-8083302,值班人员接到咨询电话立即登记并于相关科室进行对接,能够当场解答的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要做好记录,于5日内回复办结,把握答复尺度,对于敏感问题,要经分管负责人审核把关后回复办结。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组织解读、发布宣传稿件、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

第二十二条  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咨询窗口获取医疗服务信息,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加强对各业务科室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未及时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定期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信息公开宣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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