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烟台市蓬莱区刘家沟镇学区中心学校请假管理制度

日期: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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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教职工请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落实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教体局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教职工请假类别

1.病假。教职工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病、养病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病假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可由教职工直系亲属提交书面病假申请。

2.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烟台市范围内的不给予路程假。

3.产假、护理假。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 6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护理假从妻子生产之日起计算)。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休产假天数包含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凡涉及寒暑假的产假顺延至新学期开学一个月以内的教师,将安排其自开学之日起正常任课,由此缩短的假期,根据教师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休。

4.哺乳假。女职工自生产之日起至婴儿满一周岁止,每天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一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哺乳假的具体使用方法可由本人提出,学校同意后实行。

5.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路程假除外)。烟台市范围内的不给予路程假。

6.事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假期之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需要请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

7.调休假。学校安排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在法定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值班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不能视作加班)连续加班时间较长的,可适当安排调休。调休以加班为前提,加班时间可以累计。具体调休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8.工伤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即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伤假)。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9.因公外出。教职工因工作需外出学习、培训、出差或参加会议等,需由学校(学区)统一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由各学校校长审批。其中,产假需报市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备案。

2.病假,教职工连续请病假 40 个(含)工作日以内的,由学区审批;超过 40 个工作日的,由学区校长签署明确意见,报人事科审批。各学区所属学校校长(执行校长)审批病假的权限,最高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3.事假,教职工连续请事假 20 个(含)工作日以内的,由学区审批;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由学区校长签署明确意见,报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批。各学区所属学校校长(执行校长)审批事假的权限,最高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4.工伤假,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同步报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备案。

5.教职工一年内连续多次请假或间断性的多次请假,其请假时间累计计算。病假累计满 2 个月(每个月按 21.75 个工作日计,下同)或事假累计满 30 个工作日,其后再一次性请假 5 个(含)工作日以上的,必须报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审批。

6.明确审批权责,中层干部请假至少应报分管考勤副校长审批,校级干部请假应报校长(学区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学区中心学校校长请假须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审批。教职工因公外出(蓬莱市外),集体 5 人以上或外出时间超过 3 个工作日的,需报市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备案(可使用信息化手段办理)。其中,中层以上干部需同时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党建办公室备案。

三、请假程序及提交资料

教职工单次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可以使用信息化手段审批办理;5个工作日以上的,须严格履行书面审批手续,可以辅之以信息化手段审批。

1.病假:教职工因患病需要治病、养病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病假申请,单次请假超过3天的,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按规定程序权限进行审批。教职工因病请假累计超过 2 个月,应向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教职工医疗诊断证明,及时按规定处理相关工资业务。学校存档备查资料:教职工书面病假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审批单。

2.婚假:教职工申请婚假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或电子照片,下同),按学校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存档备查资料:教职工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审批单。

3.产假:教职工申请产假的,需由本人或配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诊断证明,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应存档备查资料:(1)生育产假:教职工的书面申请、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审批单,难产的还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2)流产假:教职工书面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审批单。

4.护理假:教职工申请护理假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按学校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应存档备查资料:教职工的书面申请、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审批单。

5.哺乳假:女教职工申请哺乳假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按学校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应存档备查资料:教职工书面申请、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审批单(明确具体时间安排)。

6.丧假:教职工申请丧假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应存档备查资料:教职工书面申请、审批单。

7.事假:教职工申请事假 20 个(含)工作日以内的,需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请假原因,按学校(学区)规定程序权限审批,经学校(学区)审批通过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教职工申请事假超过20 个工作日的,需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请假原因,经学校(学区)审批通过后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经区教育和体育局审批通过人员,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相关工资业务。应存档备查资料:教职工书面申请、学校审批意见,教体局审批意见。

8.工伤假:按工伤认定程序办理后,报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备案。应存档备查资料:工伤认定申请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书、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停工留薪期限书面通知存档联。

四、病事假工资待遇

1.病假工资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每月按21.75天计算,下同)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但工作日天数不超过一个学期的工作日天数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3)教职工病假大于或等于一个学期工作日天数的,从下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 70%。当年不计算工(教)龄,不参加年度考核,取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事假工资待遇

(1)教职工在年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每超一个工作日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扣发一日工资额(日工资额=当月工资收入÷21.75 天),扣发部分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自主部分使用。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30 个工作日,当年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病事假累计工作日天数大于或等于当年一个学期工作日天数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2)教职工全年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对有特殊情况,需经市教育和体育局批准方可延长假期。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3.调休假待遇

教职工因加班申请调休的,不得同步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或其他考核方案中规定的相关待遇。

4.病事假津补贴待遇

教职工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再累计请假每满一个月相应扣除所享受的乡镇工作人员补贴和特殊教育补贴。

五、加强请假人员的管理

1.教职工休病假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治疗休养。对于为了休病假开假证明或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有偿家教或外出学习的,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扣发请假期间全部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责令到岗上班,并按规定给予处分处理;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将按有关规定终止人事关系。

2.经批准长期病休的人员(经鉴定为不可恢复、永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的除外),病休期满后,应按期返岗工作;如身体仍未恢复需继续申请病休的,应在病休期满之日前,个人提出继续病休书面申请,并提供三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按程序审批。未按期返岗又未办理继续病休手续的,按工处理。经鉴定为不可恢复、永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的人员应及时按规定申请办理退职、退休手续。

3.对身有疾病,需长期医院门诊治疗或药物治疗的教职工,原则上不予批准长期病休,学校应安排适当工作岗位,如维修、收发、安全巡逻或其它教学辅助岗位等。患有一般非传染性肝炎医院不要求长期住院,需要门诊治疗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长期病休由学校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4.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要及时送专业医院治疗,在未完全治愈前,不得安排任何工作,并与其家庭监护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按规定为其办理长期病休手续。对言论和行为失范、存在心理疾患的教职工,不适合做教师工作的,必须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5.明确考勤和请销假管理主体责任。学校是落实本单位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校长和分管部门负责人负分管责任;分管部门职责不清的,校长负分管责任。对于学校未履行相关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校长负主要责任。

6.全面实行工作日考勤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按照规定格式要求报送至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教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学校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报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书面通知当事人立即回学校工作,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制度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报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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