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卫健局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增强全院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营造“学廉崇廉尚廉守廉”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全院职工对于党风廉政的认识,为促进医院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准则》《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医疗行业法律法规,教育职工敬畏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做到防微杜渐,不断提高自警、自律、自省意识。
二是由中心党支部书记郑少强同志上廉政党课,宣讲党规党纪,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教育职工,提醒大家认真遵守党纪党规意识,真正将党风廉政教育学懂弄通做实,从而形成风清气正的环境。
三是严格执行党内民主集中制,不断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制度,推动了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四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公车私用、乱发津贴补贴、私费公报等违纪违规行为,做到公私分明,行动谨慎。
五是持续加强中心行风建设,切实提高卫生服务中心整体就诊环境,提高职工的服务态度和工作积极性。对于重点领域工作,采取事前提醒、事后约谈等方式,防范不正之风的发生。
二、进一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针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继续坚持教育与管理结合、自律与他律结合,不断加大对于党员干部和全体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力度,促进了党风院风的明显好转。
一是抓制度,增强自律意识。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班子及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明显提高。教育全体职工认真遵守医德医风,杜绝工作中的“冷、硬、顶、推”现象。进一步提升医护人员的服务能力、纪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对医药卫生出现的“吃拿卡要”现象,进行深入整治,最大程度减少存在腐败和不正之风的环节。
二是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认真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以及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区各项规定,结合开展的工作积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围绕分配、运行、使用三个主要环节,突出加强管理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于职工身边的“四风”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坚守底线,筑牢防线,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严禁以防疫工作慰问等名义变相公款吃喝。
三是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与本中心工作相结合、与党建工作相结合、与专项工作相结合,加强督查督办,定期不定期地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不断强化效果的落实,使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要求成为工作习惯和自觉行为。
三、严格执行《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