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日期: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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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所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医院发现或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危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预防、诊断救治、消毒隔离、报告、宣传等工作的指挥协调。

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疾病诊断救治指导工作。

(一)医院办公室、总值班职责

负责协调全院应急工作相关事宜,处理医院非办公时间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接受、传达上级行政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通知, 负责启动绿色通道。

(二)医务科职责:

1、负责组织救灾、中毒、各类传染病和放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

2、负责全院范围内应急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通报,组织对报告的应急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3、负责组织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各专业医疗人员。

4、定期对医疗队成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队伍整体应急处置能力。

5、负责汇总年度医院应急工作预算,拟定医院物资储备、装备与设备的管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6、根据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上级指示选派医疗队,负责院内应急人员调配、管理。

7、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紧急事件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8、负责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应急队队员联络,并保持畅通。

(三)护理部职责

1、负责组织应急事件医疗救治中护理人员的调配。

2、负责护理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培训、消毒隔离技术及护理安全工作。

3、配合医务部组织的应急队伍演练,加强医护配合。

(四)门诊职责

协助组织应急事件的医疗救治,负责门诊区的布局、工作流程、人员安排。

(五)感染性疾病科职责

1、负责传染病疫情上报,进一步建立健全传染病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网络直报工作的管理。

2、负责指导、监督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六)影像科、检验科职责

负责进行辅助检查,及时出具检查结果,以协助临床诊断。

(七)药库、药房职责

负责所需药品、物品和器械、防护物品的储备。

三、灾害脆弱性分析制度

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医院面临的各种潜在危害加以识别,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排序,明确应对的重点。有灾害脆弱性分析报告,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医院的承受能力进行系统分析,提出加强医院应急管理的措施。定期进行灾害脆弱性分析,对应对的重点进行调整,对相应预案进行修订,并开展再培训与教育。

(一)列出可能会发生在医院的潜在灾害事件清单,其中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事故人为事件和自然灾害事件等。

(二)对不同事件进行评估,评估项目包括:

1.不同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不同事件的危害性。

3.对不同事件的应急准各程度。

(三)对上述三项评估项目实行量化评分,评分标准按严重程度由高至低按数字顺序显示,具体标准如下:

1.事件发生的可能性:3分-2分-1分-0分

2.事件发生的危害性:5分-4分-3分-2分-1分

3.对事件的应急准备程度:3分-2分-1分

(四)以上项目的得分相乘计算总分,按由高至低顺序排列,结果显示医院最应重视,最应集中资源进行应急处理的一系列事件。

四、发现报告机制

1、有下列情况之一后,应当在2小时内通过电话上报或网络直报区疾控中心或国家有关部门。

⑴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⑵ 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⑶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⑷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2、报告程序(附后)

3、任何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应急处理

1、对就诊患者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治患者;首诊医生在按报告程序立即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对患者进行救治;对需要医疗观察的,立即收入观察室,并做好隔离防护和会诊;对需要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按照规定安排专用车辆运送。

2、医护人员和就诊患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场所、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严格卫生消毒处理。

六、责任追究机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监测职责,隐瞒、漏报或者谎报的;

3、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4、拒绝接诊患者的;

5、未按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储备的;

6、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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