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预防
1.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3.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4.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等。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6.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纠纷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愿协商
患者如对诊疗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到访的形式反映协商。
地址:医院一楼全科诊室,电话:0535-6222866。
(二)申请人民调解
烟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烟台市政府主导设立的调解组织,经医患双方同意,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与青翠里交汇处附近西北,电话:0535-6678058。
(三)申请行政调解
芝罘区卫生健康局是我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权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
地址:芝罘区机场路40号院内5号楼,电话:0535-6226718。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芝罘区人民法院对我院的医疗纠纷具有管辖权,患者对诊疗行为有异议,可以直接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地址:芝罘区佳苑南街18号,电话:0535-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