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东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秩序管理规定

日期: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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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本机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到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及其陪同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保持安静、清洁,不准喧哗打闹,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等。门诊室内禁止吸烟。

2.患者前来就诊,应按规定挂号、交费和办理手续。诊治完毕,及时离开。

3.听众医护人员安排,检查、治疗、用药、会诊、转诊。出具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等,由诊治医生决定。

二、病人及其家属等人与中心因医疗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中心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本规定,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中心应指定人员维护就诊挂号秩序,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的批评意见,应实事求是地答复和解决。

四、对不遵守本规定的,中心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均有权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扰乱中心正常工作秩序,或寻衅滋事,辱骂、殴打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医院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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